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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因合同糾紛的案例很多。此時,當事人需要盡快解決合同糾紛,避免給自身利益造成更多損害。處理合同糾紛案件有哪些方法?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吧。
一、產生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洽談
這是合同雙方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
調解
合同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有關部門調解。例如,如果一方或雙方都是國有企業,他們可以向上級機關請求調解。上級機關應當平等辨別是非并進行調解,但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構、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
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又不愿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后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訴訟
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且事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訴至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上述一般特征外,有些合同還具有自愿特征。例如,涉外合同糾紛可以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合同法來解決。
二、合同糾紛管轄地如何確定?
1.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合同未實際履行且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有管轄權。
2、購銷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點;沒有約定的,按照交付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點:采用交付方式的,按照交付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點。合同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提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點;采用木材、煤炭交運方式托運、交付的,貨物起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點。
3加工合同,以加工地點為履行地點,合同中約定履行地點的除外。
4、房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履行地,合同中約定履行地的除外。
五、補償貿易合同,受投資方履行主要義務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六、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約定,是指合同中的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管轄選擇協議。
七、合同當事人對選擇管轄約定不明確或者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選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協議無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八、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保險標的物為運輸工具或者運輸途中的貨物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運輸目的地或保險事故發生地。
九、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訴訟的,由產品生產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鐵路運輸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實踐中,在很多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實際上可以考慮通過仲裁、訴訟等其他方式解決合同糾紛。具體情況建議您咨詢律師詳細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