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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持關系,我要求對方開欠條。分手后該還錢嗎?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最終認定雙方借貸關系不成立,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貸款并支付利息的請求。
王麗和張強是男女朋友。在他們交往期間,兩人之間的經濟往來頻繁。其中,張強給王麗送的錢較多。后來兩人因感情糾紛產生矛盾。張強怎么想都不愿意接受,就讓王麗給他開了一張欠條。
欠條的內容是:“我今天向張強借了10萬元,歸還日期是三年后的7月2日。如果過程中出現意外,張強可以隨時拿回錢。”4萬元買車,4萬元買房,2萬元貸款。”如果你三年不行為,你的錢隨時可以拿回來。”
但美好的時光并沒有持續多久。沒過多久,王麗就交了新男朋友。張強認為王麗違背了自己的承諾,憤怒地將王麗告上法庭,要求她償還貸款。
張強在法庭上表示,王麗開借條時,他想如果王麗能留在自己身邊,三年后他就不用還這10萬元了。但三年還沒有到,王麗就交了新男友,欠條上白紙黑字寫著,如果三年不乖,隨時要回來,所以他認為王麗應該還錢。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就欠條所涉及的借款事項缺乏約定,利用私人關系作為還款條件,違反公序良俗。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款關系不成立,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強的全部訴訟請求。索賠。原告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陳述
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與被告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是否成立。借款合同的有效性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即雙方同意和借款的交付。
一是借貸情況良好。從欠條內容來看,確實對貸款金額、用途、還款期限等進行了明確約定,但約定的提前還款條件明顯違法。
原告張強在庭審中表示,“如果被告與他繼續保持關系三年,被告無需返還這10萬元”。所以,維持關系才是發欠條時的真實意圖。所有欠條所記載的內容,都足以被張強的表意所否定。因此,原告與被告在開具欠條時并無借款協議。
二是貸款的交付。原告張強稱,被告王麗所欠的10萬元貸款是男女交往期間借給雙方的。欠條明確寫明,這10萬元的構成為:4萬元買房、4萬元買車、4萬元買車。2萬元,但原告張強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這三筆款項的交付。
即使原告張強在兩人保持男女朋友關系期間實際向被告王麗支付了相應金額,但由于雙方未達成一致,這筆錢也不能認定為借款。在貸款上。
綜上,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未經原、被告雙方同意,不能成立。
男女戀愛時,為了維持感情,男女互相給予財產或借錢是很正常的事情。不過,作為一個理性的成年人,對待人際關系應該保持理性的態度,不應該以人際關系作為回報的條件。同時,為避免糾紛,情侶還應出具貸款憑證,并保留取款、轉賬的依據,以證明貸款的事實。
轉載自:民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