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庭前會議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新內容。庭審前,法官可以傳喚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相關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他們也可以讓被告在場。
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存在管轄、回避、申請調取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據、申請鑒定人或專家輔助人出庭、非法證據排除、申請閉門聽證等情形的,可以申請召開庭前會議。
那么你對相關法律法規了解多少呢?快和上海嘉定刑事律師一起來看看吧。
一。聽證的條件
適用范圍:決定適用簡易程序以外的案件。
適用技術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對司法工作人員的管理可以通過召開庭前會議來實現:(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二)證據材料運用較多,且案情重大復雜的;(3)社會主義有重大影響;(4)其他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
“刑事辯護律師認為,上述分析在其案件過程中存在,他們可以依法完善其召開庭前會議的申請。
二。預審會議的具體程序預審會議的具體程序如下
審判會議的開始;檢察官、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的,法院可以依職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召開庭前會議。法院做出決定并通知所有參與者。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
(3)召開預審會議。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會議,與會人員分別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了意見。
控辯雙方就管轄、回避、出庭證人名單、排除非法提供證據、申請調取相關證據、申請專家鑒定管理人或專家輔助人出庭、非法使用證據、申請不公開審理等問題進行了辯論。
(4)做好記錄并簽字。
三、庭前準備會議的具體研究內容
聽取他們的意見:(1)對案件管轄是否有異議;(二)是否申請相關人員回避;(三)是否申請收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的證據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證據;(五)對證人、鑒定人和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名單是否有異議;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七)是否申請不公開聽證;(8)與審判有關的其他問題。
審判人員可以在庭前會議上向控辯雙方詢問證據,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中重點研究調查;如果沒有異議,可以在庭審時舉證和質證,可以簡化。特殊的事態發展需要我們的關注,
為了避免使庭前會議成為審判前的預演,應當明確規定庭前會議的權利、責任和注意事項:
首先,庭前會議是為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高效而設立的協商程序。是審判準備和準備程序,而不是審判本身。
第二,庭前會議不需要查明案件事實,也不能判斷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有罪、是否有罪。
第三,庭前會議制度只能了解學生的情況并聽取不同意見。法院不能對庭前會議中的回避、證人名單、非法提供證據等程序性工作事項的開展作出裁定或決定。
第四,在庭前會議取證過程中,我們僅對證據發表意見,沒有異議,不對證據進行實質性陳述和質證。
四、刑事辯護律師出席庭前會議應注意的事項
結合庭前會議的程序和內容,刑事辯護律師參加庭前會議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是對管轄權有異議或申請回避的,應當充分說明理由,并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建議。書面申請或異議中,企業管轄權異議的事實和法律理論依據、申請回避的人、需要我們回避的事實和法律制度依據,
甚至開發需要學生提供一個相應的證據來證明他們有利害關系。
應提供必要的線索,論述證據對案件定罪量刑的意義,證明證據確實客觀存在。
第三,如果可以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應提交相關線索和材料。只有當中國人民對法院對證據的合法性管理產生懷疑時,才有可能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因此,
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相關研判線索及材料發展情況要求我們說明擬排除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擬排除的證據及理由。
四是申請不公開聽證的,應當說明不公開聽證的理由。是否可以存在涉及一個國家的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隱私、未滿18歲等其他公司應該或不應該公開審理的原因。
第五,在證據發現的過程中,如果你對證據沒有異議,你應該特別謹慎。特別是被告人不參加庭前會議的,應當與被告人充分溝通,防止被告人被變相剝奪質證的法定權利。
以上是上海嘉定刑事律師對于相關內容的解釋,法律是我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武器。我們的專業律師建議您一有問題就立即報警。如果需要律師,可以找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
我們將以專業的服務和高水平的法律團隊為您的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