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金融消費者是金融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也是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推動者。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內容,對于增強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金融安全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社會和諧具有積極意義。
符合下列條件的,銀行、支付機構應向借款人退還一筆,賠償三筆。
1、借款人為個人,即自然人。《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是指購買、使用銀行、支付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而本《辦法》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政策制定的。借款人作為金融消費者,自然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2、銀行、支付機構詐騙借款人,具體表現有:
故意隱瞞收費項目,侵犯借款人知情權的;
貸款與保險、擔保等掛鉤,以收取服務費、擔保費、保險費等,侵犯借款人的選擇權;
相互串通,利用技術手段和優勢地位強行扣劃借款人銀行卡資金,侵犯借款人公平交易權和財產安全的;
捏造電子簽名事實、制作虛假合同,要求借款人支付超出合理利息范圍的利息、服務費、擔保費、保險費等費用;
價格欺詐,玩數字游戲、文字游戲,名義利率很低,實際利率卻高得驚人;
虛假增加貸款金額、惡意制造違約、任意認定違約、毀滅還款證據的。
3、借款人要求退還一、三賠償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請求增加對消費者損失的賠償。增加的補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價格。三倍成本;增加的補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