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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近日,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法院對王老師家屬訴李女士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北京市觀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被告李女士出庭應訴。法院經審理,駁回原告律師事務所的訴訟,李女士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護。
李女士是河北省廊坊市某村村民,一直在家務工。隨著時代的發展,村經濟合作社重新承包了土地、果樹等,李女士與同村鄰居王先生一家達成協議,同意李女士承包經營王先生家應承包的土地和果樹,承包期間的一切費用由李女士承擔。隨后,李女士將自己和王老師一家應承包的土地和果樹放在一起,以李女士的名義與村經濟合作社簽訂了《耕地和果樹承包合同》,并取得了《耕地和果樹承包合同》。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此后,土地和果樹均由李女士承包經營。
2021年底,由于當地部分區域拆遷,李女士承包的土地被占用。村經濟合作社向李女士支付了80萬多元的土地占用補償費。讓李女士沒想到的是,2022年初,當她正在另謀生路時,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和起訴書。原來,王老師的家人將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向他們支付承包地補償費。無奈之下,李女士向北京觀應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
北京市冠英律師劉曉東法律意見書:
劉律師接受委托后,立即調查取證,并準備出庭應訴。
庭審中,劉律師向法庭指出: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責任為其主張提供證據。王先生及其家人要求李女士提供證據證明她向他們支付了土地占用補償費。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的,應當承擔提供不利證據的后果。本案中,李女士于2010年底與村經濟合作社簽訂了《耕地、果樹承包合同》,并于2011年1月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事實證明,李女士合法擁有該土地和果樹的承包經營權。
其次,涉案《耕地、果樹承包合同》第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乙方享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產品的處分權和收益權。”。因此,根據合同規定,基于該土地所產生的全部利潤均歸李女士享有。而且,在實際履行涉案合同過程中,李女士按照合同規定向村經濟合作社支付了全部土地承包費。因此,根據上述合同約定和事實情況,占地后的占地補償費應歸李女士所有,與王老師家人無關。
綜上所述,王老師家人訴請李女士支付占地補償費,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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