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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小李在上班途中不幸遭遇車禍。
交警部門認定對方負全部責任,小李無責任。
車主賠償后,
小李能否再次向公司申領工傷保險待遇?
且看法院如何判決!
近日,巨野法院民事一庭法官邱劍波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法院判決后,原告A公司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案件基本事實
李某某于2018年7月9日加入A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2019年4月8日,經巨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20年9月28日,經菏澤市評定為工傷。委員會認定被告人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八級。自理障礙程度:無自理障礙。
2021年1月21日,巨野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停職期間工資.6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元、護理費元。住院期間的費用。
A公司不服判決,于2021年2月7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原告不支付被告停職期間工資36,814.6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87,320元、12,700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人民幣元。元。
法院審理
被告李某某在原告A公司工作,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巨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雖然李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已獲得對方賠償,但工傷保險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的索賠權利依據不同,承擔責任的主體也不同。它們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獲得工傷賠償的依據是勞動關系。而交通事故則以受害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為依據。因此,因工受傷的勞動者可以充分獲得侵權損害賠償,并仍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原告A公司為被告李某某繳納了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停職期間的工資、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用、解除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均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院判決
原告A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李某某支付停職期間工資.6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元、住院期間護理費元。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原因遭受工傷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有下列情況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除第三人支付的醫療費用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薄豆kU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工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停薪期間保留,原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用人單位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支付?!?/p>
法官的消息
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因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傷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既是工傷事故受害人,又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獲得工傷賠償是基于勞動關系,而交通事故則是基于受害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系,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因此都有權獲得工傷賠償。相關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同時進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和侵權責任人均應當依法承擔各自的賠償責任。即使勞動者已提前從一方當事人處獲得賠償,另一方的賠償責任也不能免除或者減輕。這也是維護員工合法權益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