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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馬洪創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河北師范大學法律英語系講師
刑法基本原則是指刑法明確規定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童表示,我國刑法規定了三個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罪刑平衡原則(罪刑比例原則)和罪刑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刑法適用的平等原則)。
清華大學張明凱老師認為,刑法基本原則包括罪刑法定原則、合法權益保護原則和權利保護原則。西北政法學院教師陳子平認為,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犯罪合法性、行為主義和責任主義。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我們的終點是建立在刑法一般理論的基礎上的。
一、罪刑法定原則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不構成犯罪;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不處罰。刑法中存在“愛無限、法有限”的現象,主要體現在立法能力的有限性與犯罪行為的無限性之間的矛盾,以及刑法典的穩定性與刑法的可變性之間的矛盾。犯罪現象。追求形式合理性還是實質合理性因此成為一個問題。法家提倡的是形式理性:只有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才能定罪、處罰;只有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才能定罪、處罰;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屬于犯罪行為,無論行為多么嚴重,即使具有社會危害性,也不能定罪判刑。也就是說,為了獲得形式理性,在某些情況下,我們必須付出失去實質理性的必要代價。[1]
民主和尊重權利是法定刑原則的思想基礎。立法、司法和執法都是民主程序。提前規定公民可以預知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這也是尊重權利的體現。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有明確規定為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的,不予追究”。被定罪并受到懲罰。”
根據第三條的規定,罪刑法定原則可分為罪刑積極合法性和罪刑消極合法性兩個基本方面。積極刑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消極刑法以保護權利為目的,從而保證刑法不僅是好公民的大憲章,也是犯罪分子的大憲章。權利保護是法律懲罰原則所追求的最終價值。正如歐洲啟蒙思想家所說,刑法所應容納的不是罪犯而是國家。為了防止國家濫用懲罰權,我們的認識還需要更加謙虛。筆者認為,正如包拯所說:“發號施令,重要的是做到;賞德罰罪,重要的是不濫用”。對于國家來說,一方面,作為公民的父母在懲罰意義上放棄了父母的身份。如果轉移到刑法上,刑法就必須采取家長式作風,為每個人制定規則,保護合法利益。另一方面,父母和子女的權利當然不一樣,因此濫用刑權必須予以禁止。這也需要對父母權利進行限制,通過法定處罰、法定處罰等原則,防止父母權利侵犯權利。以保護權利。
摘要:犯罪法定刑原則旨在通過限制國家的刑罰權力,更好地保護公民的自由和權利。
(二)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
法律懲罰原則源于1215年英國《大憲章》,反對中世紀英國國王的暴政,限制國家權力,保障被統治者的自由。
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包括以下主要派生原則:1.2.3限制國家刑罰權是形式方面;4.要求適當的懲罰是一個實質性的方面。
1.不允許類比:嚴厲的法律處罰
禁止類比,即禁止類比解釋。法律沒有規定的,不能適用法律對類似事項的規定。因為類比實際上就是法官實際上創造了法律,
正義是國家治理的目的,落實到法律上,法律本身就應該是正義的體現。作為法律的適用者和解釋者,我們必須繼續以公平正義的態度解釋刑法,必須嚴格遵循刑法術語的可能含義。孟德斯鳩曾經說過,對他人的正義就是對自己的慈善。如果我們區分距離和距離,那么沒有人會相信這個定律。在一個不相信法律的世界里,我們自己的權利如何得到保護?嚴格的罪刑法定化,是為了更好地限制國家的刑罰權力。但需要注意的是,這里并不禁止對加害者有利的類比。
2.習慣法的禁止:法定犯罪和刑罰
成文的罪名和刑罰是合法的,即刑法的合法化。成文法律是前提。沒有成文法律,就沒有法律上的犯罪和懲罰。但是,成文法的存在并不意味著犯罪和處罰一定合法。犯罪行為和法律后果必須事先由法律明確界定。這里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
成文的罪名和刑罰是法定的,不包括習慣法。辦理民事案件,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海關規定執行。如果沒有習慣,就可以遵守法律。可以說,習慣法是民法的淵源,但刑法則不同。總體而言,仍然認為罪刑法定原則排除了習慣法。成文法中的犯罪和刑罰不是以習慣為基礎的。習慣法是由家庭、宗教、鄉村等建立的約定,習慣的形成不一定符合刑法的立法目的。在青藏高原,有一種以命償命的習慣法,即殺人后償命。謀殺案發生后,原部落成員及其子女、宗教人士出面調解,被告賠償受害人家屬大量金錢和財產,從而了結訴訟,免除刑事處罰。[2]
對此,陳星亮認為,法定罪刑與習慣法不應該絕對對立,而應本著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采用習慣法。換句話說,不能排除所有習慣法。陳子平還提到,習慣法具有間接意義。在解釋犯罪要件的字面含義時,有時必須考慮習慣法。[3]張明凱認為,盡管在一定范圍內,習慣法最能反映民意。然而,在當今社會,無論是基于民主還是基于預測可能性原則,習慣法都必須被拒絕。盡管習慣法不能成為刑法淵源,但它仍然是人們解釋犯罪要件、判斷違法與責任時必須考慮的因素。[4]
筆者認為,成文的法定罪名和刑罰原則上排除了習慣法。特殊情況下是否必須排除習慣法,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上一篇文章提到了民族習慣法在犯罪中的作用。但在某些情況下,無行為犯罪的義務來源需要海關的幫助。對于習慣法在一定條件下是否可以成為犯罪理由或者入罪,還需要結合實際案例進行進一步研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指導性案例制度并非刑法淵源,不能作為犯罪和處罰的“成文法”。畢竟我國不是判例法,判例不能作為判斷的依據。但在實踐中,判例尤其是指導性案例仍然發揮著非常重要的參考作用。
3、罪刑事前法定,禁止事后法律。
刑法沒有追溯力。被告是否有罪,以及如果有罪如何處罰,只能根據行為發生時的法律來評價,而不是根據行為后頒布實施的法律來評價。這是禁止事后法律的原則。但如果新法不視為犯罪或處罰較輕,則具有追溯力。也就是說,對被告不利的法律不具有追溯效力,而對被告有利的法律則具有追溯效力。我國刑法第三條并未明確禁止事后法律原則,但根據國際慣例并結合我國刑法第十二條,立法者和法官必須嚴格遵守事后禁止原則。事實法。[5]
4、明確罪刑合法,禁止不確定刑法
罪刑合法性是實體方面,包括立法明確性和司法明確性。立法層面的明確性要求禁止絕對無限期徒刑并明確犯罪構成;司法層面的明確性要求司法解釋和指導案例的明確性,以及起訴書和判決書的明確性。
立法明確性:
(一)犯罪構成清楚。犯罪構成在條款上也比較明確,刑法不能像貝卡里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提到的那樣“明確到不允許解釋”。
(2)禁止絕對的無限期徒刑。如果立法在刑罰方面絕對不規范,法官的權力就會被無限擴大,不利于權利的保護。同樣,由于具體案件情況各異,立法也禁止絕對某些法定刑罰,這將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難以達到與犯罪行為相適應的刑罰。因此,我國刑法規定了較為確定的法律處罰。
司法清晰度:
(一)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清晰。刑法作為行為規范和裁判規范,在其司法適用中存在大量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本身是對立法機關制定的規范的解釋,因此應當是明確的。作為指導性案例,雖然不是刑法淵源,但已成為司法實踐的重要參考。其裁決的理由和要點必須明確。
(二)起訴書、判決書的明確性。在司法實踐中,很多起訴書、判決書的內容都比較簡單。特別是,判決書干脆駁回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表示不采納、不認可。說理不充分或者根本不說,不利于保護被告人的權益。相反,對法律規定、事實和證據的討論比判決理由充分得多,因此起訴和判決也應該以罪刑法定原則為基礎,明確。
摘要:一是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通則規定了犯罪的一般定義、常見構成要件、刑罰種類、刑罰適用的具體制度等;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了各類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和法定刑,為正確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確、完整的法律標準。其次,在刑事司法方面,廢除類推制度,要求司法機關嚴格解釋和適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
(三)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和理念
我們多次強調,刑法是好人的大憲章,也是罪犯的大憲章。華東政法教授劉先全認為,法律處罰原則是有偏頗的,其根本精神是有利于被告人。檢察官代表國家機構起訴被告。被告在公共權力面前處于弱勢地位,因為在法庭定罪之前,被告有可能無罪。然而,他卻被關押在看守所,失去了人身自由。如果罪刑法定,則應偏向被告人。同時,劉先權還認為,罪刑法定原則的刑事理念是落實有罪嫌疑,即無罪推定。
二、刑法適用的平等原則
《刑法》第4條規定:“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意味著,任何人,無論其社會地位、國籍、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財產狀況,所有案件在定罪、量刑、處罰等方面都將按照刑法的規定受到平等對待。執行標準。不允許任何歧視或優惠待遇。
三、罪刑相稱原則
罪刑相稱原則又稱罪刑相當或罪刑平衡原則。《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據此,刑法規定的罪刑相稱原則有兩個方面:
首先,刑罰的輕重應當與客觀犯罪行為及其危害后果相一致,即根據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實際危害來確定刑罰的輕重。
其次,刑罰的輕重與犯罪人主觀惡性程度和再犯危險程度相一致。
《刑法》以下規定體現了這一原則:
首先,刑法總則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聾啞人、自首、自首、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應當從寬處理,對中止犯罪的處罰明顯比自首、自首、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從寬處罰。對于未遂犯、預備犯等,都體現了刑罰與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二、《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了量刑原則:“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這說明刑罰自由裁量應當盡量使刑罰與具體犯罪的社會危害相適應,使刑罰與罪名相適應。
第三,刑法根據每種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規定了相對確定的法定刑。對嚴重犯罪適用重刑,對輕罪適用輕刑。
概括起來就是:重罪重刑、輕罪輕刑、無罪不刑、與罪相應的處罰。
[1]陳興亮:《教義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31頁。
[2]陳興良:《教義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42頁。
[3]陳子平:《刑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頁。
[4]張明凱:《刑法學》,法律出版社,第五版,2017年,第49頁。
[5]曲新久主編:《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5版,第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