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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發案215
勞動者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勞動者享受工傷醫療時,用人單位或者受傷職工是否應當承擔工傷保險基金報銷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請參閱本期的案例.
案件基本事實
山東某勞務派遣公司將王某派往臨沂有限公司上班。2020年3月,王某在臨沂有限公司工作時從高處墜落受傷。支付醫療費.43元,后被認定為工傷。山東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為王某繳納了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基金在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范圍內支付王某的醫療費用.8元。王先生自己付了預付款。醫療費.63元。隨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山東某勞務派遣公司、臨沂某生產公司支付醫療費.63元。
山東某勞務派遣公司辯稱:我們已經為王某繳納了工傷保險,履行了用人單位的義務。醫療費用是工傷基金無法報銷的部分,不應該由我們承擔。臨沂XX有限公司辯稱:我們只是用人單位,王某受傷不是因為我們的過錯,所以我們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1、被告山東某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原告王某醫療費.63元。2、駁回王某向臨沂XX有限公司賠償醫療費的訴訟請求。宣判后,本案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上述判決。
法官陳述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工傷保險診療項目、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钡^上述報銷標準且不在工傷基金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由誰負責尚不明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保障因工作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普及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工作,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工傷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及時救治和補償勞動者因工受傷,同時通過以下方式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不是免除用人單位對職工因工受傷的賠償責任。參考《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第十條:如果被派遣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鑒定,用人單位應當協助工傷鑒定的調查核實;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因此,超出工傷保險范圍且未報銷的醫療費用仍由用人單位承擔,而不由勞動者承擔,除非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超出合理、必要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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