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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2020年1月24日,北京一男子發帖稱,“我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昨天我趕緊跑到朝陽大悅城、西單大悅城門口,咳嗽了上百次,感染的人越多越好。””
北京警方迅速展開調查,于1月26日將信息發布者劉某抓獲。經調查,22歲的劉某并未感染COVID-19,身體狀況良好。出于惡作劇心態,他故意編造虛假信息,發布在微信朋友圈及多個微信群、QQ群中,涉及群內2700余人,引發群眾恐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犯罪嫌疑人劉某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月25日,劉某被檢察院提起公訴。
【案例分析】
內蒙古大發陽律師事務所吳輝、彭志偉律師解讀
第291條之一【釋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散布虛假恐怖信息罪】釋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性威脅等。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捏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捏造虛假險情、疫情、災害、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上述虛假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違反公共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意見》第二條第(六)項,散布謠言罪,依法從重處罰。第一條:“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或者明知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虛假疫情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處罰。依照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散布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第五款:“對虛假疫情信息案件,必須依法、準確、妥善處理。惡意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制造社會恐慌,煽動社會情緒,擾亂公共秩序,特別是惡意攻擊黨和國家的對破壞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必須依法嚴懲;因輕信散布虛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本案中,劉某出于惡作劇的心態,故意捏造虛假信息,發布在微信朋友圈及多個微信群、QQ群中,引起群眾恐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必須對他進行嚴厲的處罰。
【典型含義】
在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嚴峻斗爭中,廣大人民群眾團結互助,充分展現了良好品質和精神風貌。但一些人編造謠言,只是為了開玩笑、炒作,造成部分人恐慌,干擾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充分發揮公安機關職能,堅決依法查處捏造、傳播疫情謠言、擾亂、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對編造謊言、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將依法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