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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投保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險人以外的車內乘員或者受害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對機動車承擔賠償責任。依法構成車輛交通事故。可見,交強險只對除車內乘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保險公司只對以下人員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僅在相應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民法通則》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這些是本文提到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侵占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法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受到損壞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減價補償。致使受害人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行為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人生活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贍養人的費用。必要的生活費及其他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時,因醫療救治而發生的各種費用以及因誤工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和住院膳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由補償義務人補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為增加生活需要而發生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傷殘賠償金、傷殘輔具費、家屬生活費、康復護理費等,續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后續治療費。
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是有一定法律依據的,所以解決具體問題需要遵守法律程序。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在解決此類問題時并不是理性的決策者,因為對于相關人士來說,交強險的定義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所以應該積極主動去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