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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文章】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而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監護人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暫時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無人照顧的,被監護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顧。病房。措施。
【文章目的】
本條是關于監護人的監護責任。
【細化解釋】
一、監護職責,又稱監護事務,是指監護人依法承擔的監護權利和監護義務的統稱。監護人履行職責時,應當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2.監護人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從事民事活動時,其監護職責表現為法定代理權,其所實施的法律行為的競爭性直接屬于被監護人。
3.監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和侵犯。當監護權受到侵害或者妨礙時,監護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妨礙。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突發事件臨時生活照護措施,全面保障被監護人權益,進一步完善“以家庭監護為主、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補充”的監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