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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解決:(一)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二)調解程序。雙方不愿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主動申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并認真履行調解達成的協議。如果調解不成,可以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三)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協議或者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勞動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初級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未經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四)法庭審理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制度。法院審理程序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
來源:西寧發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