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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與每個人息息相關,所以我們經常講讓防疫成為一種習慣。為確保疫情防控成效,我國已《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專門規范傳染病防治和管理工作。除特別法外,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作為處罰依據。
配合疫情防控是每個公民積極配合的義務,但疫情防控可能與生活、工作等發生沖突。比如居家隔離、集中隔離、管控區域的公民不能上班正常情況下,影響正常工作和學習。隔離期間,勞動者可能無法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務服務,有的甚至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秩序。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停止支付工人工資或者與工人進行溝通?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
疫情防控不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得停止支付其工作報酬。也就是說,對于在隔離期間有工作場所的人員,用人單位不得以隔離期間未上班為由克扣或罰款被隔離人員的工資。
法律明確規定隔離期間不得克扣工資,隔離期間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款不包括用人單位在隔離期間未上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隔離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勞動者進行補償。
疫情防控不僅是公民的義務,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只有共同努力,才能盡快戰勝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讓守法成為一種習慣,不僅是公民守法,也是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帶頭守法。因此,隔離期間不僅不能停發工資,而且不能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