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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非法拘禁符合四個構成要件的,就構成非法拘禁罪。這些包括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1.本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這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只有法律授權的單位才能依法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
2、本罪的客觀方面是:
(一)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的;
實施非法拘禁,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
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后果的;
行為人采用捆綁、監禁、禁閉等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
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刑事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留權和有權行使拘留權濫用權力的兩類非法拘留行為。
4、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故意實施該行為,并積極實施該故意行為。
1.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具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還要求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滿足行為人非法要求的目的以及相應的勒索財物或者提出非法要求的行為。
2、非法拘禁罪只要行為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即可。我提醒大家,涉及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分問題,主要涉及綁架、扣押人質追債案件。
“非法拘禁或者拘禁他人索取債務”是指合法的債務。非法拘禁或者拘禁他人獲取賭債等非法債務的,以綁架罪定罪處罰。債權債務關系不清,為索取合法債務而實施綁架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
《刑法》第238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毆打、侮辱的,將受到嚴厲的處罰。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以追債為目的非法扣押、拘留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