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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其他事故當事人不承擔責任:
因一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該方承擔全部責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有證據證明未逃逸方有過錯的,可以免除逃逸方的責任;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未逃逸一方有過錯,則判定其無責任。
當事人故意損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2.因雙方都有過錯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均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以下規則:
事故一方因違反守道、讓路等重大過失造成事故的,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一般過失造成對方事故的,應當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雙方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具有同等作用且過錯嚴重程度相同的,應當承擔同等責任。
3、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雙方均無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