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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6日,費某友進入被告人某公司擔任清潔工。雙方簽訂了《非全日制用工勞務協議》,約定由某中國公司安排費某擔任清潔工。協議期限為2009年6月26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滿后,雙方續簽合同號為《非全日制用工勞務協議》,將期限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5月起,費友友與被告正和公司簽訂了合同。四期勞務派遣合同規定,正和公司將派遣費友友到一家中國公司擔任清潔工。
某公司市場保潔員工作時間為上午7點15分至9點45分、中午12點30分至下午2點、下午3點30分至6點。
2015年2月4日,正和公司與費某友解除勞動關系,費國友要求正和公司、中鑫公司支付加班費元。中國公司辯稱,費某每周工作六天,每周總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因此中國公司不應支付休息日加班費。
法院經審理后,依法駁回費某支付周六加班費的訴訟請求。
2016年5月18日,盧某創與邦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累計不超過40小時;每天除了中午以外,還有午休時間。
2020年3月31日,邦某公司發出解雇通知書,與盧某解除勞動關系。盧某創向法院提起訴訟,稱自己入職以來每周只有一天休息日,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加班工資.1元。
邦的公司提出,盧的工作時間為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他每周工作六天,周日休息。因此,他每周的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沒有被要求。加班費。
法院經審理后,依法駁回費友友要求邦某公司支付周六加班工資的請求。
上述兩起案件中,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每周工作六天,但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為什么?
我國目前實行三種工作時間制度: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度和不定期工作時間制度。標準工時制度是我國目前實行的基本工時制度。標準工時制度是由立法確定的基本工時制度,包括白天和晚上的工作時間長度、每周的工作天數等,要求所有用人單位普遍實行的基本工時制度。普通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也就是說,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員工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是合法的。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為了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本《規定》第3條規定,國家實行職工每天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0小時的要求。工作時間制度。此后,我國標準工時制度實行每個工作日8小時,每周平均工作時間40小時。
作為一名普通工人,目前最常見的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就相當于標準工時制度,因為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正好是40小時的工作時間。上述兩起案件中,工人每周工作六天,并認為周六是延長工作時間,因此向雇主索要加班費。
我們認為,《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雖然規定“每個工作日8小時,平均每周40小時”,但這個規定是否相當于“每個工作日8小時,每周5天”?“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40小時”不好嗎?我們認為事實并非如此。我們可以注意到,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每周工作時間的表達都是“平均周”而不是“每周”,所以40小時就是每周工作時間。一段時間內的平均值。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1天休息時間。每周休息一天為《勞動法》。這是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強制性規定。各用人單位均應遵守并執行。另一方面,《勞動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員工每周必須安排兩天休息日。這是從保護職工身體健康的角度出發,也考慮到單位業務發展的需要。雇主不得違反每項規則。如果工人每周休息一天,他們可以自己安排日程。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保證職工每周休息一天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自主安排職工的工作時間,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例如,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周一至周五休息一天。工作8小時;安排員工每周一至周六工作,每天6.5小時;安排員工每周一至周六上班,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6.5小時,周六工作7.5小時;安排員工每周一至周六上班,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7小時,周六工作5小時等。由于每周日保證員工休息一天,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所以上述安排當然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員工還可以被指定為一周中的任何一天作為休息日。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
費某友的工作時間為上午7點15分至9點45分、中午12點30分至下午2點、下午3點30分至下午6點,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6.5小時,每天工作6.5小時。持續時間為39小時,未超過40小時,符合法律要求。因此,公司當然不需要支付周六的加班費。
盧某創的工作時間為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他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6.5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為39小時,因此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符合法律規定,因此邦某公司休息日不需要支付加班費。
題外話: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工人每周工作6天,每天7小時,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
工人每天工作7小時,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時間少于42小時,超過《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中規定的“平均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超出的2小時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額外工資按200%計算。
由于我國目前實行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建議有條件的企業實行每天8小時、每周5天的標準工時制度。
如果部分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建議在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前提下,可以實行工時制度。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例如,如果您每周工作6天,則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如果上述工時制度仍不能滿足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建議企業可以實行不定期工時制度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企業,應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辦理審批手續。
最后,無論企業實行何種工時制度,建議企業通過民主程序制定本企業實行的工時制度,并在勞動中明確告知勞動者或與勞動者共同約定工時制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