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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內交付執行。人民法院交付罪犯執行的,應當提前三日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到場監督。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拘留所執行。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法官必須表明身份。死刑執行完畢后,法醫應當核實罪犯確實死亡,并由在場的書記員記錄。死刑執行后,由移交執行的人民法院處理有關善后事宜。
死刑立即執行的具體程序是怎樣的?
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內交付執行。死刑超過七日未執行的,必須由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重新判處死刑。死刑執行前,犯罪分子申請會見近親屬或者近親屬申請會見被告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人民法院交付罪犯執行的,應當提前三日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到場監督。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拘留所執行。執行地點不得設在繁華地段、交通要道、旅游景點附近。死刑是通過槍決或注射執行的。
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法官應當表明身份,詢問罪犯的遺言和信件,制作筆錄,然后交給劊子手執行。執行前,發現可能存在錯誤的,應當中止執行,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檢察官現場監督死刑執行,應當依法對死刑執行地點、執行方式和執行死刑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執行死刑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議人民法院暫緩執行:
被執行人不是應當執行死刑的罪犯;
犯罪者犯罪時未滿18歲;
判斷可能是錯誤的;
執行前犯罪舉報、揭露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行為,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懷孕了。
死刑的執行應當公開,禁止上街游行或者其他侮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死刑執行完畢后,法醫應當核實罪犯確實死亡,并由在場的書記員記錄。執行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逐級報告執行情況。
死刑執行后,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處理有關善后事宜。
哪些對象不適用死刑?
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下列犯罪分子不適用死刑:
一、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這里所說的“犯罪時間”是指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而不是審判的時間。犯罪行為實施之日未滿十八周歲的,即使審判時已年滿十八周歲,也適用本條規定。規定。
2.試驗時懷孕的女性。這里所說的“審理時間”是指從羈押到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而不僅僅是法庭審理階段。因此,死刑不適用于刑事訴訟任何階段的孕婦。
上述兩種情況均不適用死刑,也就是說不能立即判處死刑,也不能緩期2年執行死刑。
三、受審時年滿七十五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的方法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說,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審、二審或者死刑復核期間年滿75周歲,仍然無法避免適用死刑。
緩刑和死刑有什么區別?
《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犯罪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需要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除最高法院依法判處死刑外,所有死刑均須報請最高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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