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2018年9月25日,山東省萊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后,我所委托高登來律師擔任第一被告吳某的辯護人,并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中,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案件發回重審后,本所繼續聘請高登來律師為第一被告人吳某某的辯護人。經過原審法院長達一年的審理,公訴機關最終撤回起訴,并解除了對被告人的強制措施。
案件基本事實
被告人吳某某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萊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2018年4月24日,萊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萊陽公檢法提113號罪對被告人吳某某、吳默克、吳某軍、張某政、盧某志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罪提起公訴。以擾亂秩序罪、尋釁滋事罪向山東省萊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山東省萊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魯0682刑初162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吳某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入獄一年零六個月。原審宣判后,被告人吳某某委托本所律師高登來作為辯護人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魯06刑第483號裁定,撤銷原判,駁回本案。發回重審。經過萊陽市人民法院長達一年的審理,萊陽市人民檢察院最終決定于2021年4月26日對被告人吳某某撤回起訴,以萊陽檢察一號撤訴二字。《撤回起訴決定書》。2021年4月27日,萊陽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作出魯0682刑初487號刑事裁定書,裁定允許萊陽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目前,被告的國家賠償申請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附律師意見
我受北京市華誠律師事務所指派,辦理萊陽市吳某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案件。后上訴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此案歷時三年。最終,檢方撤回起訴。結尾。在辦理該案的過程中,我重點從兩個辯護方向對檢察官的證據鏈進行攻擊:從事實認定角度論證證據驗證規則,從實體法適用角度論證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1.證據確證規則的抗辯
我國司法制度的設置決定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辯護人的辯護思路是通過證據能力的辯護來發揮證據的“法庭采信資格”。成功率極低。在當前司法機關不注重證據能力的情況下,反而極其重視證據的證明力。在當前的司法形勢下,辯護律師也必須特別關注證據的證明力。辯護時要特別注意從證據的證明力、真實性、關聯性等角度論證事實。我們今天講的證據驗證規則,實際上是從證據證明力的角度總結出來的規則。證據驗證規則的“確認”實際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證據所包含的事實信息完全重疊或部分重疊,從而使一個證據的真實性得到其他證據的驗證。在我國刑事卷宗存有大量被告人、證人、被害人等審前筆錄的情況下,保證個體證據真實性的核查規則主要適用于證人證言相互矛盾、被告人供述不一致等情況。以及一些特殊情況。口頭證據。
1.證人證言的證實。原則上,證人庭前提供的書面證言和證人當庭提供的口頭證言都可以成為法院定案的依據。證人證詞的不一致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證人出庭證言與證人庭前證言筆錄相矛盾;二是未出庭作證的證人提供的書面證言相互矛盾。在這兩種情況下,法官在接受證詞方面都面臨著艱難的選擇。根據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證人當庭證言與庭前書面證言發生沖突的,法院應當優先考慮當庭證言。當然,法庭接受法庭證言必須滿足兩個前提:一是證人能夠當庭解釋。對證據必須作出合理解釋;其次,法庭上的證言必須有相關證據證實。對于證人在法庭上提供的相互矛盾的書面證言,原則上應當否定兩份相互矛盾且難以區分的證人證言的證明價值。但作為例外,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應當被否定。如果兩份書面證言內容相互矛盾,法院仍可以以其中一份作為定案依據,但這也需要兩個前提條件,即:兩份證言之間的矛盾已經消除,且書面證言的內容相互矛盾。證言已得到其他證據的證實。兩份自相矛盾的書面證言之間的矛盾不能消除且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法院不予確認兩份書面證言的證明價值。
2、被告人供述的印證。一般情況下,被告人推翻自己的有罪供述,也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被告人審前供述筆錄一致,但在庭審過程中翻供;二是被告人審前供述、辯護重復,被告人審前供述、辯護重復。庭審前曾出現翻供的情況。針對這兩種翻供情況,司法解釋規定了不同的核查規則。首先,在被告人審前供述一致、當庭翻供的案件中,司法解釋確立了優先采信審前供述的規則。當然,優先采納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被告人翻供的理由無法合理解釋或者其理由與整個案件的證據不一致;二是被告人翻供的理由不能合理解釋或者其理由與整個案件的證據不一致;其次,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可以相互印證。在被告人庭前翻供的情況下,被告人審前供述重復或者翻供的,一般不予采納其審前供述作為結案的依據。當然,被告人庭前翻供又可分為被告人當庭認罪和被告人庭審中拒不認罪兩種情況。在被告人當庭認罪的情況下,考慮到被告人在庭審前已經當庭承認了自己的有罪供述,只要其當庭供述有其他證據佐證,法院就可以采信其當庭供述。對于被告人庭審中拒不認罪的案件,由于被告人拒不當庭認罪,庭前供述無法得到確認。因此,只要庭前供述不能有其他證據佐證,法院就不會采納庭前陳述。可見,無論采用被告人當庭供述還是庭前供述,司法解釋均要求其供述須有其他證據佐證。
3.特殊口頭證據確認。特殊言詞證據主要是指身體、精神有缺陷或者與被告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提供的言詞證據。司法解釋并沒有采取拋棄這些人提供的特殊口頭證據的態度。它們的證據價值仍然是有條件承認的,但前提是這些特殊的口頭證據需要得到其他證據的印證。
二、刑法中因果關系的爭論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的行為與相關結果之間明顯不存在刑法因果關系。刑法中因果關系的司法適用在實踐中存在爭議。不僅律師和檢察官的認識不一致,檢察官和檢察官之間也存在分歧。這更值得我們辯護律師研究。
刑法中因果關系的重要性首先體現在故意犯罪的認定上。如果不存在因果關系,則只能成立未遂犯罪。在過失犯罪中,因果關系的判斷更為重要。一旦不能確定因果關系,被告人將被判無罪。因果關系可分為事實因果關系和法律因果關系。事實因果關系也是一種條件關系,即“沒有前者,也就沒有后者”的關系,而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則是從刑法規范的角度來限制事實因果關系,從而確定結果。刑法規則。事實因果關系和法律因果關系不是排他關系。事實因果關系是前提,法律因果關系是在對條件關系的肯定基礎上的進一步判斷。
實踐中,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框架分為兩個步驟。首先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事實聯系,即是否存在條件關系。如果條件關系能夠確定,那就從法律規范的角度出發。做出判斷和限制。刑事案件中的因果關系模型是,當被告人被處決后出現干預因素時,需要判斷被告人被處決與案件結果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即確定外部客觀歸咎。的條件關系。需要分別考察實施行為和干預因素對案件結果的貢獻,進而確定結果的歸屬。首先,考察執行行為的貢獻,實踐中最重要的是判斷初始執行行為導致結果的可能性。換句話說,如果最初的處決行為更加危險,結果就更容易歸咎于施暴者。如果被告的行為對風險貢獻較大,原則上他需要對結果負責。這是實踐中最重要的法律因果關系和判斷規則。其次,考察干預因素的貢獻。考慮干預因素對結果的影響,比較執行行為和干預因素的貢獻。如果執行行為的貢獻較小,而干預因素對結果的影響較大,那么被告的執行行為與最終結果之間的差異是不存在法律因果關系的,被告可能是無罪的,也可能是未遂的,以及干預因素對結果負責。反之,如果干預因素的貢獻較小,則一般將結果歸咎于原被告的執行行為。
本案無罪辯護的成功,不僅得益于當事人和辯護人三年來的信任和堅持,更重要的是因為辯護人能夠準確抓住公訴證據鏈的薄弱環節。并修正證據中的薄弱環節。努力研究涉及的證據理論問題和刑法適用問題。最終,他成功說服合議庭“逼迫”公訴機關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