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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有法院已發出通知,如果判決確定被告承擔未來訴訟費用,法院將直接退還當事人,無需當事人申請。
2021年11月1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退還訴訟費用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需要退還的律師費將由法院主動退還,不再要求當事人到法院申請。
近年來,上法院的人都知道,法院審理經濟民事案件要收取訴訟費,也就是人們所說的法院收取當事人訴訟費。這樣的收費標準永遠牽動著我們老百姓的心,打不起官司是常有的事。
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原告起訴被告時,原告需要承擔案件整個法律程序的各種費用,包括聘請律師收取的律師費、法院收取的受理費、保全費、鑒定費等。其他執行費用等
法律規定案件審理時,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即無論原被告身份如何,只要案件被法院敗訴,敗訴方將承擔大部分相關訴訟費用。
在以往的訴訟中,被告被法院敗訴后,已不具備實際履行能力。即使被告承擔了訴訟費用,也是枉然。原告在判決中的實際利益無法得到保障,更不用說訴訟費用等額外費用,而且訴訟費用也沒有辦法收回。
近年來,法院改革訴訟制度,允許法院將原告墊付的訴訟費用直接退還給原告,無需等待被告返還。將被告能否承擔訴訟費用的風險轉移給法院,更符合原告的利益。
海南省高人公告進一步明確,2021年11月1日后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如需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無需當事人申請,直接退還給當事人。法院將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主動退還。有關各方應當退出并接受社會監督。
對于11月1日之前的退款案件,要堅持當事人申請原則,主動聯系法院申請退回訴訟費用。
前幾天發生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湛江市一區法院裁定,法院不直接向原告退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這可能是法院為了規避退款制度而采取的措施!
被告已經負債累累,幾十萬的欠款被告無力償還,判令被告承擔起訴費有意義嗎?因此,今后當事人可以對法院判決結果進行監督。估計以后的判決還要看法庭的心情,不然很容易避開這個制度。
海南法院率先嘗試,今后其他省份法院也應積極引進,讓原告的利益得到更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