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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瑞鑫
我有一套房子想賣掉。2018年8月,我通過中介公司與胡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約定銷售價格為325萬元。后來,9月份網上簽約時,胡提出我們要合理避稅,于是在中介的指導下,我們網上簽了200萬元的合同,還簽了一份附件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規定,胡某應支付裝修及搬遷補償費125萬元。
但沒想到胡某卻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如期向我支付裝修、搬遷補償費,并要求按照網上簽訂的合同金額支付補償費。這合理嗎?
——四川丁老師
瑞鑫回復了
根據民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第143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具體說說丁老師的情況:
首先,丁先生與胡先生簽訂的兩份合同都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兩人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兩份合同均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反公序良俗。真實有效。
其次,以《補充協議》形式簽訂的裝修補償費、車位費、搬遷補償費等,并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第三,從房屋的成交價格來看,雖然存在避稅嫌疑,但如果存在違反行政法規的違法行為,并不一定會影響行政機關的處理。
綜上,胡某以“低價房”合同為由,拒絕按真實成交價格履行合同,仍構成根本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