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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吳與妻子宋是一對恩愛夫妻,婚后生下了一個可愛的小女兒。由于兩人善于經營家庭,婚后買了兩套房子,積累了不少積蓄。他們本可以幸福地生活,但一天晚上,吳某在家中殺死了妻子宋某。
隨后,經公安機關司法鑒定,確認吳某為精神病人,吳某以不負刑事責任為由被釋放。吳某家的積蓄由其法定監護人——吳某的父親吳大某掌控。
宋的父母相信他們的寶貝女兒是被吳殺死的,但現在他們的積蓄都在“兇手”的父親手中。吳某無權繼承其妻子的遺產,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剝奪吳某的繼承權。某人的繼承權。那么,法院能否支持宋某父母的上訴呢?
以案例闡釋法律
我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了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遺囑偽造、篡改、毀損,情節嚴重的。
在上述案件中,吳某作為宋某的配偶,是法定繼承人的第一繼承人。雖然他確實殺了妻子宋,但并不是出于主觀意識,而是因為精神失常,讓他徹底失去了理智。不符合《繼承法》規定的可以剝奪其繼承權的情形,故仍享有繼承權。他的繼承權應該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吳達來履行。宋某父母要求剝奪吳某的繼承權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該依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