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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被駁回后,一般情況下,投訴人應當撤回上訴。但如果申訴人有大量事實和確鑿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確實有錯誤的,可以繼續向原審法院、上級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提起上訴,請求解決。錯誤的裁判。上訴次數沒有限制,但上訴主要取決于證據。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法定期限屆滿未解除、終止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
取保候審押金應當退還而不退還的;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措施;
應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而未解除的;
貪污、挪用、私分、調換或者違規使用扣押、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投訴、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舉報情況,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駁回訴訟和駁回索賠的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訴訟,適用訴訟法;駁回索賠可同時受程序法和實體法管轄。
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訴訟適用于單一訴訟主體,主要適用于針對原告的訴訟;而駁回訴訟適用于多方當事人,不僅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還可以針對被告的反訴以及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三人的訴訟主張。
3.采用的裁判方法不同。駁回訴訟是程序意義上對上訴權的確認,應當以裁定的形式存在;駁回訴訟是實質意義上對上訴權的確認,必須以判決書的形式作出。
4、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訴訟通常適用于人民法院立案后訴訟程序開始時;駁回訴訟請求,自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規定審理終結時起適用。
5、適用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后,認定訴訟請求或者請求權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證據限度的。沒有理由中止、中斷或者延長訴訟時效的,或者有其他請求權或者不受法律保護的請求權的,應當駁回判決。
6、法律后果不同。駁回訴訟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提起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訴訟。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