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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食品安全事故層出不窮,山東觸目驚心的非法疫苗事件,“電梯”安全事故頻發,還有上海踩踏事故、天津港特大火災爆炸事故、深圳山體滑坡等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等
這些事件的背后,暴露出監管不嚴、失職瀆職的嚴重問題,無一例外地隱藏著有關部門負責人的失職違法行為。
提到腐敗,人們往往會想到腐敗、賄賂,但腐敗、賄賂犯罪卻很難被廣泛知曉。事實上,玩忽職守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遠大于單純的貪污賄賂犯罪。
玩忽職守罪、侵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犯罪行為,以及利用公民個人利益和民主權利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行為。力量。
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職務犯罪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1.濫用權力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辦理公務,給公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濫用職權主要表現在以下情形:超越職權,未經具體決定、授權而決定或者處理事項的;玩弄權力,隨意決策、處理事情的;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隨意放棄職責的;濫用職權、冒充公職、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案例分析
某鎮國土工作領導A,負責監督組織“兩違”建設檢查、生產、拆遷工作。
某某多次收受違法建筑者的好處,違反相關規定,明知違法建筑存在卻不依法嚴格制止,縱情違法建筑,縱容違法建筑順利竣工,嚴重影響土地管理。
A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
2.玩忽職守
玩忽職守罪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的行為,是常見的犯罪行為。又稱玩忽職守罪、“不作為”罪。
玩忽職守主要表現在以下情形:擅離職守、不履行職責的;玩忽職守、在值班期間不履行職責,屬于典型不作為的;在值班期間不履行職責、不全面履行職責的。責任。
案例分析
B,某地農機管理站站長,負責國家農機專用補貼的審批和管理。
B先生在審核某公司農機購置補貼申請時,違反了上級有關規定,行為嚴重不負責任。他未能查清某企業虛構補貼申請的事實,導致國家農機專項補貼損失慘重。
B犯玩忽職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