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原標題:高速公路肇事男子被判11年有期徒刑
近日,彌勒市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提起公訴。彌勒市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認定張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楊某某處于戀愛關系,兩人因經濟問題和外出打工產生矛盾。2022年8月24日8時左右,張某某稱自己身體不適,請楊某某開小車送其前往彌勒市就醫。趁楊某某不備,張某某提前放了一個裝滿汽油的塑料瓶。隱藏在乘客座椅下方。隨后,當楊某駕駛車輛行駛至石所高速上行線K1230+850m時,坐在后座的張某因瑣事與楊某發生爭執,張某用打火機點燃了汽油。瓶,導致車輛立即爆炸。兩人分別從車內逃出,但均被不同程度燒傷。車輛在高速公路車道上燃燒,向后翻滾,最后撞上超車道護欄才停了下來。張某某下車逃跑時,被路上行駛的重型倉儲車撞倒。根據估價結論,受損小型車價值6500元。
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張某某提請彌勒市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主管檢察官審查后認為,該案應定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張某點燃汽油,將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楊某撞傷。車輛起火,楊某被燒傷后,車輛失控,極有可能引發撞車交通事故,足以對任何路過車輛造成嚴重傷害。該車輛帶來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風險,危及不特定人數的公共安全。事件導致楊某受重傷。雖然張某某的主觀動機是為了傷害楊某某,但客觀上其所采取的手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主觀上,他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采取了放任態度。出于間接故意,構成了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牽連犯罪。他為了傷害楊某某,將其燒成重傷。其故意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點燃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導致駕駛員被燒傷、車輛受傷。喪失控制,但手段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在刑法上屬于牽連罪,即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有牽連。按照對涉案人員“罪大罰重”的處罰原則,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檢察官隨后會同公安機關進行現場走訪、現場調查,了解案發現場進出的交通流量及周邊環境。進一步強化證據后,批準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張某某,并列舉了具體情況。《繼續偵查提綱》指導公安機關完善證據。
在審查起訴階段,主訴檢察官向被告人進行了法律解釋,使其深刻認識到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張某某自愿認罪并接受處罰,簽字號《認罪認罰具結書》。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馮艷)
主編: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