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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薄啟宇)你分不清存款和定金的區別嗎?近日,北京的李某就因租房時的這一差異,將房屋中介公司告上法庭。最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雙方糾紛款項的性質為押金,是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一種擔保。
庭審中,原告李某認為該房屋中介銷售人員趙某再次要求其繳納押金,而在雙方通話過程中,趙某表示如果不租的話可以退錢,而他支付1000元的原因是“怕房子被別人租了”。于是,我交了1000元押金,轉賬時注明“押金”。此后,雙方就租賃事宜未達成一致,應予退還。中介公司稱,李某支付的1000元是涉案房屋的租金押金。付了押金后,李某表示不租這套房子。李某已違約,中介公司不應退還押金。
法院表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于這1000元到底是押金還是押金。法院解釋稱,定金是一個專門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保證合同的成立、生效或者履行,并且定金有具體的規則,即“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押金。”“收押金一方未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押金。”存款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嚴格來說,存款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審判實踐中一般將押金視為預付款。發生違約情況,收到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承擔返還預付款、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從銷售人員趙某發來的信息可以看出,中介公司為保證房屋順利出租,要求李某繳納租賃押金。李某轉了1000元來支付。雖然紙條上寫的是“押金”,但后來雙方寫下了涉案房屋的起租時間,表明雙方已經協商簽訂了租賃合同。中介公司收到貨款后,開具了兩張專用收據,稱收到“房屋押金1000元”。收到收據后,李某對1000元押金沒有提出任何異議,還表示支付1000元的目的是“怕別人把房子租走”。因此,支付款項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涉案房屋的成功出租。
綜上,法院認定本案糾紛1000元的性質為押金,是對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擔保。法院表示,如果債務人履行債務,押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追回。支付定金方不履行債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導致合同目的未能實現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李明確表示不會租用涉案房屋。他已構成違約,無權要求中介公司退還1000元押金。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法院提醒消費者,消費者在預付款時,應明確付款性質。付款后,對方必須在相關賬單中說明付款性質。同時,付款憑證、聊天記錄等證據應妥善保存,以便在雙方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使用。
傅春民校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