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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業主買了房子后并不居住
房屋空置
這些人總是有疑問
“為什么我沒搬進去還要交物業費?”
“如果我不住在那里,我就得不到物業服務。”
空置房屋需要繳納物業費嗎?記者近日從湖南高院獲悉一起房產合同糾紛案件。業主楊某因房屋空置,拒絕繳納物業費,敗訴,被責令繳納拖欠物業費。
業主的房屋已空置5年,未繳納物業費。業主提起訴訟
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平江縣某小區購買房屋,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此后,因楊某未繳納物業費,物業管理公司多次打電話提醒其繳納,但楊某以自己并未實際入住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訴至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繳納物業費并承擔違約金近千元。
庭審中,楊某辯稱,他的房子自交付以來一直閑置。該房屋并未裝修、居住、使用過,也從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故不應繳納物業費和違約金。金子。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閑置,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安全、公共設施維護、小區整體綠化、保潔等提供服務。因此,楊某應繳納物業費并承擔責任。違約金。
法院判決:業主應按合同約定繳納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作為業主,物業公司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向楊某提供物業服務。因此,雙方糾紛屬于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某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支付物業費。費用。楊某辯稱,自己入住后并未實際居住在該物業內,沒有享受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因此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法院沒有采納他的論點。法院根據《合同法》號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六條的規定,判令楊某繳納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房產費。
原審法官認為:“繳納物業費是業主應當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根據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告后,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繳納或者在合理催告期限內未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繳納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按照合同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不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法官解釋稱,物業服務具有公共性,其價值在于在滿足公共服務的同時提高整個居住環境的質量,最終體現在對個體業主的服務價值上。物業管理費包括清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大部分是針對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和共用設備設施的維護,并非針對特定業主的服務。雖然房子空著,但社區衛生依然需要每天打掃,治安要時刻檢查和維護,電梯、消防等一切設施設備也需要花光每一分錢。
根據《民法典》第944條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按照協議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規定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