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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者管制。罰款可以同時或單獨處以;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盜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有關規定1、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盜竊、扒竊或者兩年內盜竊3次的,起判起點為2000元,或者攜帶武器盜竊房屋。監禁。2.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千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盜竊罪定罪,量刑起點以拘役三個月以內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因盜竊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社會安全事件等緊急情況時,事發地點發生盜竊行為;盜竊殘疾人、獨居老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的;盜竊患者及其親友在醫院的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洪、優撫、扶貧、移民、救災款物等財產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3、盜竊國有收藏一般文物的,量刑起點在九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定。4.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數額、頻率、方式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數額并確定基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應加重處罰:犯罪數額每增加兩千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一種情形,分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兩年內盜竊行為發生3次以上,數額未達到較大數額的,每增加1次以上,刑期增加1個月至2個月,但刑罰累計增加金額不得超過一年;盜竊國有收藏一般文物兩件的,刑期由九個月增至一年。二、盜竊公私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刑罰不得超過基數刑的10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多次盜竊,犯罪數額較大的,有第一條第三項第項至第項情形之一,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增加的幅度不超過基本句子的30%。每增加一種情況,基礎處罰增加不超過10%;因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盜竊的,基數提高不超過20%;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壞的,基礎處罰提高10%至30%;其他可能從重處罰的情形。三、實施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后主動將贓物返還給被害人的,從輕處罰減少30%以下;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不能以犯罪論處;確需追究刑事責任的,基刑減少20%至50%;確因生活、學習、醫療等壓力而盜竊的,基罰減少20%以下;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四、犯盜竊罪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意圖盜竊,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珍貴文物為盜竊對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被定罪并受到懲罰。量刑起點、基準刑參照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盜竊罪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未遂,且已完成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已犯罪與未遂犯罪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已完成部分為準用于確定基礎罰分,嘗試部分用于調整基礎罰分。量刑情節;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以未遂部分確定基罰,以已完成部分作為量刑情節調整基罰。根據已完成部分確定起點刑和基數刑的,可以根據未遂犯罪行為的程度、造成損害的程度、未遂原因,在基數刑基礎上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刑罰。ETC。起點罰分和基本罰分根據嘗試的部分確定。可以根據部分已完成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增加40%以下的基礎刑。盜竊違禁品,無論數額大小,均以盜竊罪論處,并根據情節輕重處罰。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多次盜竊,盜竊數額未達到較大數額的,根據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以三次以上為事實加大處罰力度;如果盜竊數額達到較大數額,則根據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次數作為量刑時的加重情節。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法律:有法定從寬情節的;沒有參與分割贓物或者獲取數額較小贓物且不是主犯的;那些被受害者原諒的人;以及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