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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借款糾紛判決后實際執行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借款糾紛判決后實際執行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正在執行的案件按照舊法繼續執行。
最高法院施行《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這條款意思是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包括一審、二審、再審案件適用舊法,本規定實施后,新受理案件適用本規定。
執行案件意味著審判程序的終結,更是適用舊法。
這個問題涉及法的溯及力問題,民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通俗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法律的作用是指引、預測作用。舉個例子,現行法律鼓勵交易,大家可以自由買賣,試想你剛賣了房子,突然法律規定買賣房子違法,如果適用新法,你是否脊背發冷?因此法不溯及既往,有利于維護交易的穩定性,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正常來講,法院正在執行的案件,已經是生效案件了,生效案件,就要適用舊的法律規定,而不是新的規定,因為一旦適用了新規定,就意味著,法律變得不確定性,即便今天法院判決了,明天出臺了新規定,舊的判決可以推翻,適用新的規定,這會導致法律的不確定性。
根據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是2020年8月20日起新受理的案件適用新規定,也就是說,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已經立案,但是沒有做出判決的案件,也都是適用舊規定。
正是因為新規定和舊規定不同,就會導致有人收益有人損失,這很正常。已經生效的案件不會因為有人損失了,就會推倒重來,這對現有的司法資源是一種極大的浪費,也是對法律的不確定性的一種表現,所以,不會因為新的規定出來,就要推倒已經生效的判決。
國家調整借貸利率15.4%。法院正執行的高利案件該如何處理?
正在執行的案件屬于已結案件。按照規定,這種情況不適用新的司法解釋規定。所以,這種案件仍然按照原先生效判決執行。當然,不排除有的當事人會依此為由申請再審。不過從規定來看,原則上不會以此進行再審。
這個問題這么多人關注。
答案很明確,沒有任何影響!
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上面清清楚楚的寫著,只有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才適用。
關鍵詞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一審”的案件才適用。
已經到了執行階段的沒有任何的影響,仍然按照原來的判決結果執行。債權人不用擔心,債務人也別存妄想,該承擔什么責任就承擔什么責任。
答案唯一確定,這有什么可長篇大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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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老賴”都會當個鴕鳥,遵循三不政策:“不主動”、“不配合”、“不履行”,更加不會主動來和解,如果沒執行措施做后盾,幾乎沒啥效果!
下面來講講,哪些情況下,能通過執行和解回款!
被執行人一般不會主動來和解,要知道上法庭、強制執行,雙方已經完全撕破臉了。現在讓他低三下氣地來找你和解,換做是你,你愿意嗎?
而且和解畢竟是商量還錢的事情,他跟你提和解就要講清楚怎么還,他不跟你提那就一直賴到你找到他為止。兩個比較起來,肯定是能賴一天是一天比較劃算!
都說打蛇打七寸,當你的執行手段打中了對方的要害,他就會服軟,這個時候就有和解的可能。
比如說,對方是個生意人,經常出門要坐飛機,上了限制高消費措施后,買不了機票。于是就找你來商量,以取消限制高消費為條件,履行一部分債務。
又比如說,對方的子女現在就讀私立學校,法院前往學校做了勸退工作。為了子女的未來,他就來找你商量,以不做勸退工作為條件,先和解下,履行一部分。
又比如,對方名下是“一套住房”,拍賣后只能租房居住。為了保住最后一套房產,他來找你商量和解的事情,希望暫緩房屋處置,慢慢還錢。
所以說,和解這個事情,你沒有把對方的要害抓住,基本不會有特別的效果。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借款糾紛判決后實際執行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借款糾紛判決后實際執行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