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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來源:克東律師
行政處罰會留下“犯罪記錄”嗎?關于這個問題——
首先,“犯罪記錄”是一個法律概念。在中國法律中,一般指犯罪記錄的卷宗記錄。簡單來說,就是有犯罪記錄。行政處罰是一種非刑事處罰方法。因此,行政處罰不會留下犯罪記錄。
其次,受到行政處罰的人雖然不會留下犯罪記錄“記錄”,但會在公安系統中留下處罰“記錄”。這些記錄也會對肇事者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
下面是——的詳細介紹
1.行政處罰不會留下“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又稱“犯罪記錄”,是指從法律角度看犯罪分子的犯罪記錄系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司法部發布的第《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號通知,其內容包括:
刑事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包括:犯罪人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犯罪事實、處罰的實施及處罰的執行等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第八條行政處罰種類:(一)警告;(2)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停或者吊銷許可證、暫停或者吊銷許可證;(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因此,行為人雖然受到了行政處罰,但未經法院審理,并未受到刑事處罰,自然不會在刑事信息登記系統中留下犯罪記錄。
2.行政處罰可能留下“違法記錄”
行政處罰雖然不會在刑事信息登記系統中留下記錄,但可能會在公安機關留下違法記錄。
這些違法記錄可以在公安機關內網上查到,一般不會對行為人今后的工作和生活產生影響。但一些較嚴厲或頻繁的處罰記錄可能會對行為人今后的工作和生活產生影響。有一定影響:
1、再次給予行政處罰的,處罰力度將加重;
2、報考政法系統公務員崗位或者某些特殊部門工作人員時,對政治審查程序產生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的通知《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犯罪記錄是指一個人有犯罪記錄的記錄。犯罪行為。又稱犯罪記錄制度,在中國法律中一般指犯罪記錄的檔案記錄,犯罪檔案一般存放在公安部門保存。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得定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一)造成較嚴重后果的;(二)教唆、脅迫、欺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三)舉報人受到處罰,檢舉人、檢舉人、證人受到打擊報復的;(四)六個月內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國家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4:考察時發現考察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確定為錄用人選:(一)不符合報考資格的;(二)不符合公務員基本素質標準,有公務員職業禁止行為的;(三)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四)政治品德差、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差等不適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