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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我們在工作、旅游、購物等時,可能會遇到一些合法權益被他人侵犯等一系列法律問題。因此,我們應該多學習法律知識,以便我們面對各種情況時能夠應對。在處理這些法律問題時,我們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回答了持續犯罪行為是否屬于累犯,累犯與累犯有什么區別。我們希望回答您的問題。
持續犯罪行為是否構成累犯?
根據我國法律有關規定,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罰或者赦免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次犯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除一些特殊的屢犯者外,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累犯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犯罪行為應當在兩次以上;
其次,在時間上是連續的,必須是一個接一個,不能同時發生,否則就會以數罪并罰、牽連犯等罪名處罰;
最后,第二次犯罪必須在第一次犯罪后五年內實施,并且第一次犯罪必須已被定罪并受到懲罰。如果持續犯罪符合累犯條件,就構成累犯。還需要注意的是,過失犯罪和輕微犯罪不構成累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五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犯罪的,為累犯并予以嚴厲處罰。但過失犯罪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罪犯,自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的具體要件有哪些?
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客體要求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制度。我國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1991年國家環保總局、海關總署頒布的《關于嚴格控制境外有害廢物轉移到我國的通知》號,并經八屆十六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30日常委《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發布商檢局1996年3月1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6年7月26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以及國家商檢局1996年7月31日*****《關于審理非法進口廢物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其他一些環境保護法規,如《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規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違反規定即構成違反上述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境外的各種固體廢物。根據1996年3月1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商檢局聯合發布的《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號規定,禁止在境內傾倒、堆放、處置進口境外廢物。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筑、日常生活等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體廢物和半固體廢物。無論何種固體廢物,都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是違反國家規定,向境內傾倒、堆放、處置境外固體廢物的行為。
1、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
2.落實境外固體廢物傾倒、堆放、處置行為。所謂傾倒,是指通過船舶、汽車等交通工具向我國境內任何地方傾倒固體廢物的行為;
堆放是指境外固體廢物在我國任何地方隨意堆放;
處置是指在境外對固體廢物在境內進行焚燒等方法,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性質,以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減少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消除其有害成分。活動,或固體廢物最終放置在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要求的場所或設施且不再回收利用的活動。本罪屬于行為犯罪。只要實施向境內傾倒、堆放、處置固體廢物的行為,就構成犯罪。
主體要求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負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實施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實踐中,該罪的主體多為廢物進口單位或廢物利用單位。個別單位構成本罪的情況極為罕見。
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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