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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11日電標題:為安全生產提供有力法律武器——新修訂安全生產法權威解讀
新華社記者劉下村
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群眾福祉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10日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安全生產法進行了修改。為什么要做出改變?有哪些重要變化?在11日的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布會上,應急管理部相關負責人介紹了相關情況。
20年來第三次修訂“非常有必要”
據了解,安全生產法的修改主要包括完善工作原則和要求、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強化監督管理、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等內容。
“現行的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制定,并于2009年和2014年兩次修訂。今年是第三次修訂。”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宋元明表示,《安全生產法》對于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具有重要作用。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過去長期積累的傳統風險還沒有完全消除,有的仍然集中暴露,新的風險不斷涌現。雖然全國生產安全事故總體呈現下降趨勢,他們已經開始進入瓶頸期和平臺期,稍有不慎,嚴重事故就會反彈。”宋元明表示,同時,新的發展階段、新的發展理念、新的發展模式對安全生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安全生產工作仍處于爬坡期。
“現階段,修改安全生產法是及時、必要的。”宋元明表示,安全生產法的修改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許多新法規解決了當前突出的問題
今年以來,多起礦山事故暴露出非法轉包等突出問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張新表示,修訂后的安全生產法主要對礦山安全生產兩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是規范礦山建設項目外包施工管理。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規定:“采礦、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貨物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關聯或者其他非法轉讓施工資質的行為,不得將其承攬的建筑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方或者將其承攬的建筑工程全部轉包后再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方。不得將工程分包給第三方。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二是嚴格執行消防、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要求。在原爆破、吊裝等作業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消防、臨時用電作業時應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此外,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對一些新問題作出了針對性規定。宋元明介紹,例如,餐飲行業使用燃氣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求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證其正常使用;負責安全評估、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實行報告公開制度,不得出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針對新業態、新模式帶來的新風險,強調平臺經濟等新興產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和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員工進行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義務。
大幅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加大了對違法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
宋元明介紹,一是罰款數額較高,特別嚴重事故的罰款最高可達1億元;其次,處罰手段更加嚴格。一旦發現違法行為,將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拒不整改的,將責令停產整頓。停業整頓、處罰可按日連續計算;三是處罰更加嚴厲,采取聯合懲戒的方式。情節最嚴重的,需要采取行業或職業禁令等聯合處罰。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顯著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就是要對違法行為產生強有力的震懾作用,使生產經營單位不敢、不能違法,從根本上消除隱患,解決問題。問題。”宋元明表示,下一步,應急管理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推動修訂后的安全生產法實施,加強普法、嚴格執法、精準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