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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勞動糾紛股票行權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勞動糾紛股票行權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后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建議:在采取員工股權激勵時,請創始團隊成員務必注意,對于不同情況下的股權處置的約定宜早不宜遲,宜細不宜粗。越早約定,約定得越細,則覆蓋的人員越多,執行性越強。
最好的辦法是在律師的指導下,在約定中窮盡所有面臨股權變動的情況,區分員工被動離職、主動離職、意外身故等各種情況,設定好詳細的執行方案,這才能確保你們激勵目的能得以正確的實現。
不能一概而論,員工離職后,期權一般這樣處理。1對于已經行權的期權,公司有權按照約定的價格進行回購。
2對于符合行權條件未行權的期權,一般讓員工選擇是否行權,如果員工選擇行權,則按照協議的行權價格,如不行權,就由公司回收。
3對于不符合行權條件的期權,由公司全部收回,放回期權池。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勞動糾紛股票行權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勞動糾紛股票行權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