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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律
會計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與會計工作有關的法律。它們是會計法律體系中最高級別的法律規范。它們是規定其他會計法規的基礎,也是指導會計的依據。最高的工作標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經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注冊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以下簡稱《會計法》)。簡稱《會計法》)。
《會計法》于1985年頒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1993年、1999年兩次修訂《注冊會計師法》。現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于1999年修訂,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是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總會計師條例》是注冊會計師及其職業的最高行為準則。本法已由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公布自2011年10月31日起施行。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主要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審查和注冊、業務范圍和規則、會計師事務所和會計協會的有關問題,并明確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公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經國務院批準公布的,用于調整經濟生活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例如國務院頒發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會計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總會計師條例》號由國務院于2000年6月21日頒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是對《會計法》號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的規定的細化。主要規定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和構成。準備、對外提供、法律責任等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于1990年12月31日發布,是對《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有關規定的細化和補充。明確規定了總會計師的編制、任職條件、職責和權限。
會計部門規章
會計部門規章是指國家主管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財政部和其他有關部委,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部門職權范圍內制定調整某些會計工作的國家統一會計準則體系和各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會計監督制度、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制度、會計工作等。例如財政部頒發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云南省會計條例》、010-等。
國務院其他部門依據職權制定的會計規范性文件也屬于會計法規,但必須報財政部審查或者備案。會計部門規章不得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其效力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
地方性會計法規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不同憲法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公布的法規。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準則體系。有關會計、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工作管理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例如,010-于1997年1月14日制定通過,2004年7月30日修訂。
此外,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制定會計規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