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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法制國家。我國刑法中規定了多種犯罪。其中,玩忽職守罪對于人們來說可能比較陌生。玩忽職守罪可以理解為典型的職務犯罪。那么瀆職罪是什么意思呢?玩忽職守罪和玩忽職守罪有什么區別?
一、玩忽職守罪的含義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礙國家機關正常活動,損害國家利益的犯罪行為。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務活動客觀性、公正性的信任,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害。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是為了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務活動客觀性、公正性的信任。
二、玩忽職守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首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謀求人民群眾長遠根本利益,是國家公務員的根本行為宗旨。我們堅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錯誤的發生是由于水平和經驗的原因,而錯誤的發生是由于良好的動機造成的。結果不佳。比如,在改革探索過程中,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的試點試點過程中,行為與本地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不相協調,導致未能圓滿實現目標。屬于錯誤類別。國家公務員的行為目的常常受到各種因素的干擾而發生動搖或偏離。這種動搖或偏離,為失職行為提供了思想基礎。把局部利益、局部利益、小團體利益放在第一位,忽視整體、全局、長遠利益,在行為目的上違背了自己立場和立場的要求。這導致了不良后果,是不良動機控制下的不良影響,是錯誤地利用權力履行義務而造成的失職。把個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履行職責時,為了追求自己和親友的私利而犧牲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他的行為目的與他的職務和職位的要求是相反的。在各種目的的控制下,發生權錢交易、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是對國家公務員地位的侮辱,動機不良導致不良結果,是失職行為。義務。
其次,施暴者的行為方式不同。
行動是指一個人的積極行為。在錯誤、失職、失職行為的發生和發展過程中,行為人的行為是多種多樣的。錯誤是在做的過程中發生的。履職是指行為人為實現其職務、職務的工作目標,履行義務的主動活動。這種行為具有積極的特征,是實現工作目標、履行義務的積極行為。行動并不等于成功。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由于各種主客觀條件的影響,調查、籌劃、決策、執行不恰當、不審慎,造成損失或者影響。這是主動履行職責的失誤。
失職源于不作為。不履行職責是指國家公務員不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權限履行其在崗位和崗位上應當履行和能夠履行的義務。這種不作為具有負面特征。因為行為者應該做他能做的事,卻沒有做,就會導致疏忽大局,計劃不周,失去指揮,造成不良后果。這是嚴重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瀆職是指與履行職責相反的行為。擔任一定職務和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行為人超出法律、政策的規定,產生與其必須遵守的法律、政策相抵觸的行為,已經做出了公務員不應該做或者不被允許做的事情,屬于國家公務員的行為。與履行義務的方向相反。這將對社會管理和經濟發展造成損害、干擾和負面影響,產生惡劣后果,是一種逆向失職。
三是客觀條件影響程度存在差異。
國家公務員在履行職責時,也是在一定的客觀環境中從事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實踐活動,必然受到客觀條件的影響和制約。區分行為人責任的性質,必須與客觀條件的程度密切相關。自然災害性天氣、國際關系急劇變化、國家法規政策調整、事故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有害后果,無論行為人如何努力都無法避免,該行為不應被視為人類行為。責任。有時,雖然客觀條件不屬于不可抗力,但行為人需要付出非凡的努力來減輕或避免有害后果。在這種情況下,演員只能承擔錯誤的責任。有許多客觀條件可能導致明顯的危害后果,如果行為人正確履行其職務和職務義務,是可以減輕或避免的。這種情況,該減輕但不減輕,可避免但不避免。行為人應當承擔玩忽職守的責任。
第四,后果的危害程度存在差異。
后果危害程度是區分行為人責任的重要依據。對于同一履行職責的過失,由于后果造成的損害程度不同,責任的性質和程度也可能不同。如果傷害程度較輕,可以視為失誤,肇事者不會被追究責任。如果危害程度嚴重,能夠按照黨紀、政治紀律的規定追究紀律責任的,就是玩忽職守。如果危害特別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就屬于玩忽職守。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根據后果造成的危害程度追究當事人的紀律和法律責任有明確規定。
三、玩忽職守罪的主體認定是什么?
我國刑法規定,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號的通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各級軍事機關。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適用玩忽職守罪第九章第九條的解釋》,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組織中執行公務的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履行職務的組織中執行公務的人員,或者不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執行公務的人員,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玩忽職守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
由于玩忽職守罪的主體具有一定的權力,如果其實施玩忽職守,往往會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因此,我國《刑法》中對此類犯罪的量刑規定相對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