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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過低,可同時主張賠償損失
違約金由雙方協議確定。通常沒有金額限制。一般根據雙方簽訂合同時預計的違約損失金額來確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可以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為依據,也可以以合同約定的損失賠償數額的計算結果為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均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當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時,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金,同時賠償差額。但兩者之和不得超過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違約金過高,約定的違約金不一定會全額賠償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并非所有約定的違約金都會得到全額賠償。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于高于造成的損失,法院一般會根據“損失范圍”進行調整。一般來說,如果違約金超過“損失范圍”的30%,就可以認定違約金過高。
違約方請求適當減少違約金的,應當承擔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對方主張違約金合理的,對方應當提供違約金合理性的證據。
影響降低違約金的因素有哪些?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以損失范圍為依據,考慮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等綜合因素,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主觀過錯程度越高,不予減免的合法性越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