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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稱,2021年12月10日19時0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醉酒,駕駛車牌號為廖GL的黑色小轎車沿沉陽市渾南區行駛。車輛打滑,撞到兩個交通地點。標志桿被損壞,造成車輛損壞、標志桿損壞、王某受傷。經檢測,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0.5毫克/100毫升,表明其系醉酒駕駛機動車。20XX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被電話傳喚到案。
以下為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危險駕駛罪的判決書摘錄:
被告人王某,男,出生于遼寧省建昌縣,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戶口所在地遼寧省葫蘆島市建昌縣,住沉陽市沉河區。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XX年1月13日被沉陽市渾南分局取保候審,并于20XX年1月11日被該分局監視居住。20XX年4月19日被本院逮捕。現羈押于沉陽市渾南區看守所。
公訴機關以沉渾南檢訴書第105號起訴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已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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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起訴他。責任。法律處罰是拘役和罰款。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因有下列量刑情節:1、法定從寬、減輕處罰情節:坦白承認;2、酌定從重情節:造成交通事故,并負全部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對上述事實、證據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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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被告人王某具有認罪、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追趕、飆車,情節嚴重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載客人數或者嚴重超過規定速度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化學品。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項、第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