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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公務罪是征地拆遷領域“強拆”中常見的犯罪行為。法律顧問通過案例引導大家簡單了解妨礙公務罪的相關知識。本文首先介紹了妨害公務罪的法律概念: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或者履行職責的行為。法律。《刑法》第27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拘役。美好的。該罪僅限于主觀故意,即行為人僅在明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妨礙其執行公務的情況下才實施本罪。需要指出的是,雖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不從事任何公務活動,或者所進行的活動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公務范圍,不構成本罪。進行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并受到他人阻撓的,不構成妨害公務罪。阻礙拆遷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他所在村有房屋6間。5月,區政府計劃征用吳老師村的土地用于房地產開發。區人民政府未就征地事宜辦理公告、聽證等程序。僅派員進行調查并單方面確定賠償金額。吳先生沒有簽署協議,區政府就把補償款打到了村委會賬戶上。同年8月,區政府口頭通知吳先生,限期搬遷至8月15日,否則將被強行拆遷。吳老師當即認定區政府違法,拒絕處理。沒想到,8月17日,區政府、公安、公證處、工程隊等50余人來到吳老師家,將推土機推到了拆遷現場。他不假思索地爬上推土機,將司機從工作臺上踢下,并帶著推土機沖向人群,造成1人重傷、6人輕傷。警方隨后將吳老師控制,并于當晚因妨礙公務罪被刑事拘留。9月10日,逮捕被正式批準。10月21日,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吳老師不服,向A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2月11日,法院最終維持原判。吳老師被抓后,吳老師的房子被拆了。本案審理的焦點是:吳老師的行為是否構成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被告辯稱,根據第《行政強制法》條,只有法院才能強制拆除。區人大常委會沒有強制拆遷的法定權力,屬于違法行為,不屬于妨害公務罪所要求的依法履行公務的行為。因此,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但法院最終并未采納這一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