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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支付的基本生活費。它是對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工資收入損失的臨時補償。失業保險是國家為失業人員提供的最基本的社會保障。領取失業保險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只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才能領取自己的失業保險。
網友咨詢:
試用期內可以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律師答復:
試用期是指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間,用人單位評價勞動者的任職資格,勞動者評價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身要求的期間。這是雙方雙向選擇的體現。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為由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用人單位是否繳納社會保險費決定是否重新聘用勞動者。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的勞動者不再領取失業保險金。
律師補充道: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再就業;
服兵役的;
移居國外的;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機構提供的相應崗位或者培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用人單位和個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工作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