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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繼承法》有何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如果有遺留支持協議,請遵循該協議。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男女有平等的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繼承按照下列順序: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一級繼承人繼承,二級繼承人不繼承;如果沒有一級繼承人,則由二級繼承人繼承。
本節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本條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后代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去世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為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什么情況下法定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了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隱匿、毀滅遺囑,情節嚴重的;)以欺詐、脅迫手段強制、阻止被繼承人訂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有前款第項至第項行為,并確有悔罪表現,被死者表示寬恕或者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當代社會,現行的繼承規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我國2021年1月1日新實施的民法典,對婚姻、家庭、繼承等方面都有明確的指示。比如繼承的順序,以及繼承的基本原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