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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父子之間并不經常發生買賣協議,尤其是在涉及多個繼承人的家庭中。父母的財產一旦以合理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出售給他人,無論是否為子女,均合法有效,不會進行。遺產分割。下面,北京房地產繼承律師常亮將結合一起房地產繼承糾紛二審上訴案來分析相關規定。
鄭某某與丁某珍育有四名子女,分別是長子鄭老大、次子鄭老兒、長女鄭大花、二女兒鄭小花。A房產于1992年登記在鄭某某名下,為鄭某某、丁某某的共同財產。2011年4月12日,村委會出具證明稱:家住我村某房屋的鄭某某欲將其居住的房屋出售給鄭先生。這是村里村民之間的內部轉移。2011年4月26日,鄭某某與鄭先生簽訂了《買賣協議》協議,同意鄭某某將房屋以總價20萬元出售給鄭先生。兩人分別在協議書上簽字并蓋章。2011年5月10日,該房屋過戶至被告人鄭先生名下。2011年5月13日,鄭某某、丁某珍及其四名子女與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簽訂了一份《贍養協議書》協議書,協議內容如下:1、鄭某某現居住的房產A過戶給鄭某先生。銷售形式。鄭先生保證,北屋東邊的三間屋子,他的父母可以同時居住和出租一百年。如果租房的話,住房問題自己解決。2、鄭某夫婦使用院落北面和東面的三間房,如果舊村改造拆除,安置后的房產歸鄭先生所有,但其父母必須有獨立的房屋不少于60平方米。免費住宿,過渡期間臨時住房另行協商。5、鄭先生現居住的西房和北房自2012年1月1日起一直為鄭先生使用。
2011年5月16日,鄭某某開具收據,收據上載明:鄭先生交納A財產轉讓款20萬元,收款人為鄭某某。2000年3月10日,訂購了一份《贍養老人及房產繼承協議書》號,上面寫著:兩位老人居住的房子將在一百年后由長子鄭老二繼承。鄭老大將3萬元現金交給二兒子鄭老二。親自說清楚。本段被視為房地產經濟學。兩個女兒可以根據個人收入隨意孝敬老人,不繼承房產。
一審法院認為,鄭某某與鄭先生于2011年4月26日簽訂了《買賣協議》號協議,將涉案房屋出售給鄭先生。2011年5月10日,該房屋過戶給鄭先生。鄭某某、丁某珍起訴法院要求撤銷上述買賣協議。
訴爭房屋原登記在鄭某名下。2011年5月10日,轉讓給鄭先生,并換發新證書。作為房產證持有人,鄭、丁自稱是2013年5月。15日,他們到房管部門查閱房屋檔案時才得知出售事實。這有悖于常識。至少,鄭某、丁某確實疏于維護自己的權利,在應知出售事實后又行使了相關權利。由此可見,丁某珍至少知道房屋轉讓后出售的事實,但兩年后并未提出任何異議。鄭老板提交的收據與鄭某、丁某的陳述以及證人王某的證言相互印證。鄭某、丁某實際收到了20萬元的房款。對于鄭某、丁某確實主張未收到房款且收取的20萬元系貸款的辯護意見,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如果鄭老二未對父母履行相應贍養義務,丁某珍、鄭老二、鄭小花、鄭大華可以從道德層面或者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但這不屬于撤銷合同的法律情形。丁某珍、鄭老二、鄭曉華、鄭大華請求提取《濟南市存量房買賣協議》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因重大原因而訂立的合同誤解;合同訂立時明顯不公平的。的。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危險,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的,受損害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二審法院認為,涉案房屋建在集體土地上,丁某珍作為原產權共有人,系該村村民。因此,上訴人丁某珍干脆以鄭某某是無軍人身份的退休職工為由,否認涉案房屋的建造。嚴前湖村內部轉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從鄭某簽署并確認的兩份涉案贍養協議內容來看,鄭某明確表示有意將涉案房屋轉讓給鄭老板。結合《買賣協議》的簽字及產權過戶手續均由鄭某辦理的事實,上訴人丁某珍關于涉案《買賣協議》是鄭某某受騙時簽字的說法不能成立。依法不予受理,二審法院不予受理。
對于涉案房產的價格是否明顯不公平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鄭某某、丁某珍、鄭老是父母子女。從丁某珍、鄭某某一審陳述中“20萬元的定價是基于補償”。從“兩個女兒各10萬元對價”的內容來看,本案與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出售不同。考慮到涉案贍養費協議內容,綜合考慮家庭關系等相關因素,將房屋付款定為20萬元,不構成明顯過失。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本案并無不當,合同可宣告無效。至于上訴人丁某珍主張的鄭老板未履行對父母贍養義務的問題,應屬于贍養糾紛的范圍,不屬于本案審理的范圍。權利人可以單獨主張。
關于涉案《買賣協議》的效力,二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以出賣人無所有權或者無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對訂立合同時的標的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六條本解釋施行前,二審法院作出的有關買賣合同、買賣合同以及其他標的物所有權有償轉讓合同的規定,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不予適用。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本解釋施行后尚未審結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根據上述規定,退一步講,即使鄭某某構成擅自處置涉案房屋的行為,也不影響涉案《買賣協議》的有效性。因此,上訴人丁某珍以無權處分為由,主張涉案《買賣協議》無效。或部分無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綜上,上訴人丁某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對于本案提到的可撤銷合同,很多民事案件都涉及時間損失,尤其是二審上訴案件。以下可撤銷的情況需要大家注意:因重大誤會而締結的;合同訂立不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危險,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的,受損害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