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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領結婚證的程序是怎樣的?《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毀損的,當事人可以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者當事人之一出示戶口簿、身份證。永久居留權
1.補發結婚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毀損的,當事人可以憑身份證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一方有常住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戶口簿和身份證。婚姻登記機構應當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核實,確認屬實的,應當向當事人補發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即申請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應當將戶口簿和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者當事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如果能找到檔案,可以更換便攜式身份證、戶口本、檔案查驗證明。如果找不到該文件,原單位或街道可以出具證明予以更換。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戶籍屬于集體,則必須提供主頁和個人戶口卡。復印件須加蓋派出所、單位紅章。無法提供戶口本原件的,須出具加蓋派出所印章的戶口證明。此外,雙方都必須到場。
另外,補領結婚證過程中,如需委托他人重新補領結婚證,雙方需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如因故不能親自前來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辦理委托時,須提交經公證的當事人身份證。副本及授權書。委托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登記結婚的時間、負責婚姻登記的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托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受托人應當提交本人或者身份證件號碼。同時出示她的身份證。
2.補發結婚證的條件是什么?
結婚證:結婚證是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各執一份。格式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縣、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印章。結婚證上必須有男女雙方照片,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
我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規定,受理補發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婚姻登記機關管轄;
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且仍保持該狀態的;
當事人持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收到結婚證后,可能會丟失、遺失或損壞。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構或者雙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申請更換。但此時需要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只有經過審核認定屬實后,才會重新出具。另外,一般來說,重新辦理結婚證,當事人不需要一起去。只有一方可以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