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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期限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非法拘禁案件的,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則需要在20天內。審判結束。
非法拘禁罪的刑期長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非法拘禁案件的,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等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非法拘禁案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結;如果可能的刑期超過三年,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在此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刑事訴訟法》條第220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二十日內審結;
如果可能的刑期超過三年,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非法拘禁罪具有以下要件:
1、犯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即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權利。非法拘禁罪的客體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自然人;
2、客觀條件是行為人必須以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主體要求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普通公民;
4、具有主觀要件,表現為故意、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的。過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動機多種多樣,如泄憤報復、反迫害、謀取特權、顯威望、居心叵測等,不影響本罪定罪。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非法拘禁罪的,由檢察院管轄;
2.其余非法拘禁案件由公安機關處理;
3、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較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