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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的概念是什么?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精神損害,要求義務人以財產進行賠償的侵權法律制度。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責任原則是辦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基本準則。這在審判實踐中非常重要。責任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如何認定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效力?
1.認定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效力,必須保證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訂立協議時不真實表達意思表示的,應當認定為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賠償協議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危險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思在賠償協議上簽字的,賠償協議無效。賠償協議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而作出不真實意思表示的,應當視為可撤銷的賠償協議;
對方以欺詐手段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事實,造成一方與另一方之間產生重大誤會的,賠償協議應視為無效,不再可撤銷。
2.認定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效力需要排除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是否存在明顯不公平、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
若不具備上述條件,則本協議有效,應當履行。
人身傷害賠償有什么要求?
1.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是指違反法律義務和法律禁止性規定,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行為。但在某些案件和賠償案件中,違法行為不能作為人身損害賠償的必要要件。例如,對于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傷害,雖然行為人符合國家排污標準,但如果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排污單位不能因為排放量達標且行為不符合規定而免除責任。非法的。再比如,幼兒園老師帶孩子出去,孩子受傷了。雖然老師的行為并不違法,但她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
2、損害事實。它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必備要件,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侵權行為而處于不利地位的客觀事實。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為而遭受實際傷害的情況下才能尋求法律補救。行為人只有在其行為、物品給他人造成損害時,才能承擔民事責任。沒有損壞就沒有賠償。
3、因果。自我責任原則要求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如果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就不會有行為者的責任。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分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不能將過錯與原因混為一談。看事實,首先要看是否存在行為和損害。在考察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后,我們還要考察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無法確定損壞發生的原因。
4、主觀過錯。是指主觀故意而未充分履行注意義務,包括故意和過失。
3、認定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效力必須堅持“誠實信用”原則。
人身損害賠償協議中遺漏應當賠償的項目的,雖然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達成了人身損害賠償協議,但雙方對遺漏的賠償項目沒有約定。達成協議后,賠償權利人可以就未列明的事項向賠償義務人請求賠償。
這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實質上,認為人身損害賠償協議雙方僅就部分協議達成了一致,但仍有部分未達成一致。達成協議的部分,視為協議有效,賠償義務人應當履行;未達成協議的部分,受害人可以向義務人請求賠償。對未達到的補償部分進行補償。這充分保障了受害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4、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效力認定時實體權利的處理
如果雙方僅籠統地達成一次性人身損害賠償協議,而未逐項具體賠償金額,則賠償協議已完成的,應視為雙方已處分其實體權利。只要這種處分行為不違法,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處分就應當認為是有效的。如果當事人仍后悔,根據民事訴訟法不協商的基本原則,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支持。
5、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效力是義務人必須履行的義務
當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者未妥善履行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時,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履行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