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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李某是山東省濟南市xx區xx村村民。他在村里有一塊宅基地,建了一棟二層樓房,建筑面積300平方米。
2018年10月,區政府發布征地公告,李某的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具體安置補償工作由街道辦事處負責。隨后,街道辦事處對李某的房屋進行了測繪,但在補償談判階段,李某因補償金額較低,拒絕簽署安置補償協議。
于是,雙方陷入了僵持。2019年5月,街道辦事處強行拆除了李某的房屋。李聘請律師提起訴訟后,法院判決街道辦事處強拆違法。2019年12月,李某憑勝訴判決向街道辦事處申請國家賠償。兩個月過去了,街道辦事處還沒有任何回復。無奈之下,李某只好再次提起賠償訴訟。
二、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1、街道辦事處是否應賠償李某?2、具體補償金額如何確定?
關于焦點一: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侵犯公民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本案中,街道辦事處強行拆除了李某的房屋,損害了李某的權益,應予賠償。同時,行政補償具有懲罰性,街道辦事處應保證李某獲得的補償不低于依法拆遷獲得的補償。
關于焦點二:李某可享受的補償包括房屋補償、附屬設施補償、過渡費、搬家費補償、室內物品損失、拆遷獎勵等。
至于房屋的損失,由于房屋已被拆除,無法評估。根據本次拆遷補償方案,每人有權獲得5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超過安置面積的房屋面積按每平方米1000元給予補償。李家有兩個人。由于李某當場選擇了貨幣補償,在100平方米以內,他可以按拍照區域市場價元/平方米進行補償,價值116萬元。剩余200平方米補償20萬元。據此,該房屋將獲得補償136萬元。
對于附屬設施補償,法院酌情確定為4000元;過渡費和搬遷費根據拆遷方案確定為元;室內物品損失酌情確定為3萬元,拆遷獎勵根據拆遷方案確定為元。3萬元。
綜上,李某可獲得的賠償金額為146萬元。至于李某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由于強行拆遷并未侵犯李某的人身權利,因此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支持。
三、法院判決
街道辦事處將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李某支付賠償金14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