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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糾紛和民事糾紛的區別是:
民間糾紛是人民群眾中發生的一般糾紛。包括一般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糾紛兩大類。 民事糾紛是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等就人身和財產關系等屬于民法調整范圍的法律關系發生的各種糾紛。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
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發布的《民間糾紛處理辦法》規定,"司法助理員是基層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具體負責處理民間糾紛的工作。基層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可以決定由責任一方按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舉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但不得給予人身或者財產處罰。基層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不得限制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其解決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
民間糾紛是人民群眾中發生的一般糾紛。包括一般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糾紛兩大類。
一般民事糾紛,是公民之間、公民個人與非法人單位之間及非法人單位內部因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發生爭執而產生的糾紛,如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房屋糾紛、以及在生產經營方面發生的簡易經濟糾紛、勞動糾紛等等。
這些糾紛是人民群眾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礎上產生的局部的、個別的權益糾紛,一般來說,情節比較簡單,爭議數額不大,比較容易調解解決。
輕微刑事糾紛,既包括不構成犯罪的輕微刑事違法行為引起的糾紛事件,也包括我國刑法規定的不告不理,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或者構成犯罪的自訴等件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査的輕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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