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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買賣糾紛中,預約合同與實際合同的區別非常重要。它直接影響法院在審理房屋買賣糾紛時能否強制繼續履行。還直接影響到違約金的數額等。給大家分享一下筆者最近辦理的一起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分析
2021年12月5日,小王、小李與蘇州一家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居間協議》。合同詳細約定了房屋的位置、總價、押金和違約責任,以及首付的交付時間。首付期限前,小王發現周邊房價上漲,不愿意把房子賣給小李。但小李不同意,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最終協商失敗,唯一的選擇就是訴諸法庭。
文章中提到,如果認定為合同,那么小李完全有理由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如果是委托合同,則很難要求賣方強行履行合同。總結。那么在房屋買賣中如何區分這兩類合同呢?
律師聲明
首先,您需要了解兩個合約的概念。委任合同一般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未來某一時間簽訂正式合同的一種合同;該合同是一種明確約定雙方關于購房的權利和義務的合同。雙方本質上是相同的。合同。簡單來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如果雙方對未來的某些權利義務并不清楚,或者覺得目前還沒有準備好簽訂正式合同,可以先簽訂預約合同,預約在未來的某個時間進行正式買賣。合同。
其次,房屋買賣合同中關于預留與合同的區分有一些特殊的判斷規則:
首先,可以從簽約時間來判斷。如果雙方簽訂的合同正處于協商階段,權利義務尚未最終確定,通常會被視為任命合同。
其次,可以從合同文本的完整性來判斷。房地產開發企業直接銷售的商品房,可以根據合同文本是否包含:姓名或者名稱和當事人住所;商品房的基本內容;健康)狀況;商品房銷售方式;商品住房價格及總價的確定方法、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貨條件和日期;裝修、設備標準承諾等。二手房買賣合同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參考這一判斷標準。
第三,我們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見,“關鍵是要區分合同是否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障礙,導致合同中某些條款存在確定或不確定的條件。如果這存在這種情況,一般視為聘任合同。”
以上是區分房屋買賣合同中預訂協議的三種簡單方法。建議您在遇到具體糾紛時,盡可能咨詢律師后再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作者:王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