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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協商過程中,對于已經過去較長時間的債權債務,我們會詢問當事人是否繼續催促對方還款,因為訴訟時效確實很重要。一旦超過訴訟時效,你的債務將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很多人不明白這一點。欠債不是理所當然的嗎?只是時間過去了,債務要等到人死后才能還清。他欠我錢的事不是就消失了嗎?
這也不是這個意思。債務被稱為“完全債務”和“自然債務”。“完美債務”是指完美無缺、完全能夠實現債權合同目的的債務。自然債是指失去法律效力保護而無法強制執行的債務。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為全額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主張其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債務由完全債務轉為自然債務,債權人的債權無法通過訴訟程序得到保護。
一旦債務成為自然債務,債務的事實依然存在,但你不能要求司法機關動用國家公權力幫你訴訟維權,但你仍然可以要求對方還錢后退。
訴訟時效已過,有什么辦法可以補救嗎?
可以,但這需要對方的配合。訴訟時效已過,但如果對方愿意與你重新建立債權債務關系,那么債務就可以從自然債務轉為完全債務,債權人就可以重新獲得對其債權人的保護。通過訴訟維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屆滿后,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愿意履行義務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訴訟時效屆滿的,如果你提出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規定的含義是,當當事人重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時,相當于放棄訴訟時效抗辯。因此,債務人的自然債務轉化為完全債務,債務人不能再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拒絕付款。此時,訴訟時效將從其重新確認債權債務之日起,即從其放棄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之日起重新計算。
所以律師還是要提醒大家,一定要時刻追債,該起訴就起訴,不要讓自己陷入被動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