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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很多網友問“銀行卡被法院凍結后怎么辦?”下面我根據自己的親身經歷和咨詢法律朋友得到的信息,分享一下我的建議:銀行卡凍結點有訴前凍結、訴中凍結和執行凍結。
訴前凍結和訴中凍結是指原告在起訴你和起訴的過程中凍結你名下的資產和金錢。一般購買財產保全保險,原告支付的費用較小。
執行凍結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審查批準、勝訴后,被告仍不退還款項。當原告最終申請強制執行時,執行法官將凍結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卡。
銀行卡被凍結如何解凍?歸根結底,還是要與對方達成和解協議,并自覺遵守雙方的協議。只有這樣您才能申請解凍您名下的銀行卡。
我目前法庭上有四起執行案件,估計還會陸續有五起。執行標的約140萬。從去年12月份開始,我名下的所有銀行卡都被凍結了,最低生活費也被放棄了。我現在的生活完全依賴父母的支持。我現在最大的愿望就是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如果調解不成,我就會被拘留。然后,他們等待明年繼續調解。如果調解仍不成,他們將被拘留15天,看誰能活下來。被關押一年后,我可以安心賺錢養家了。
問:當所有銀行卡被法院凍結后,吃飯就成了問題。高度限制還有意義嗎?
答:說白了,凍結銀行卡只是對公務員有一定影響,對其他人群沒有實際意義。凍結身高限制只是為了給債權人一個安慰,僅此而已!
很多人可能認為我是在為債務人不還錢找借口。其實只要仔細分析,通過現實生活中的案例就可以得出結論。
很多債務糾紛經過訴訟和執行,最終的結果都是對債務人進行懲罰,其中包括凍結當事人的銀行賬戶、網絡支付賬戶等房產;另一個重要手段是限制債務人的高消費行為。
如果按照債權人的邏輯,只要債務人的銀行卡被凍結,限制高消費,那么債務人的收入自然會轉入被凍結的賬戶,用于償還債務;或者如果對債務人施加限制,他們將被迫主動還錢。
但事實上,盡管凍結債務人銀行賬戶、限制高消費,甚至扣押債務人,債務糾紛依然無法得到解決。這充分證明這樣的做法根本無法解決實際問題。
我說,
凍結銀行卡僅對公務員有一定影響,對其他人群沒有實際意義。
原因很簡單,因為公職人員必須通過銀行卡支付工資。與這家私企不同的是,工資卡已經被凍結了。我可以用現金或者用別人的銀行卡進行交易。但公職人員不能,除非你不想再這樣做了。
為了生存,人們總是會突破極限。就像凍結銀行卡、限制高消費一樣,債務人不能因為限制乘坐飛機、乘坐高鐵而停止上班,也不能因為銀行卡被凍結而停止交易。那樣的話,你就只能在家等死,更別說還清債務了。
任何逃避還款義務的行為,如果法院要追究的話,都將構成拒不履行罪。雖然法院也會考慮債務人的生存權利,但如果你的收入只夠生存的話,就只能默許這種行為,因為股份購買的執行會影響債務人的生存,也就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但如果你的收入或財產足以還清債務,如果你一意孤行,逃避執行,你可能就觸犯了法律。
總之,
當你所有的銀行卡被法院凍結時,吃飯就成了問題。高度限制還有意義嗎?
筆者的觀點是:不僅沒有意義,而且如果對債務人構成生存威脅,甚至導致債務人產生仇恨,可能造成的后果也不容低估。
正如問題中提到的,債務人吃飯困難就足以說明債務人沒有還款能力,也沒有財產可以強制執行。所以,對于這樣的債務人,我們只能放水去魚。
負債累累之后,他們已經陷入了很多困難。如果他們再次受到傷害或限制,情況就會變得更糟。如果他們失去了創造財富和價值的能力,解決債務糾紛就會更加困難。
與其大家糾纏在一起,拼個你死我活,還不如退而求其次,把債務人解放出來,這樣債務就更容易解決了!
當事人情況符合以下法定條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解封。根據刑法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裁定,送達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
或者案外人:
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的財產;
(2)執行人撤回申請
執行申請
或放棄債權;
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未能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的;
債務已清償;
被執行人
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登記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