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根據我國法律對同居的定義,是指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其在審判中的地位卻頗為尷尬,因當事人身份、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人身權侵犯等引發的糾紛是法院審理的難點。那么同居有哪些法律風險呢?
1.法律明確禁止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兩人同居且雙方各有配偶的,不適用同居關系中共同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2.同居期間獲得的共同收入一般視為共有財產。如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協商不成的,按照均等原則處理。個人關系貢獻的大小、生活的實際需要等都會被考慮在內。
3、部分同居關系終止時,一方會向另一方索取一定數額的賠償。賠償通常采取貸款、欠款、協議等形式。一般法院的觀點:一方起訴要求賠償,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對履行情況感到遺憾并要求退貨,法院將不予支持。
4、同居關系中的男女不享有彼此的繼承權。
5.法院僅解決同居期間的子女撫養費和財產糾紛。我國不承認同居婚姻。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或者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同居雙方因財產贈與發生糾紛,按照贈與合同的規定處理。
律師建議:如果一定要選擇非婚同居的結合,那么雙方在同居前一定要仔細考慮同居的原因和利弊,簽訂《非婚同居協議書》,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在同居期間以合同的形式簽訂合同,以便在發生糾紛時有證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