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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繳納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證人、鑒定人、翻譯員、理算員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一、案件受理費繳納標準
(一)財產類案件,根據訴訟請求金額或者金額,按照以下比例分段累計繳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案繳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加收2.5%;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繳納0.9%;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繳納0.8%;8、500萬元以上部分,征收0.8%;10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部分,征收0.7%;9、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部分,征收0.6%;十、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的部分,征收0.5%。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以下標準繳納:1、離婚案件每案繳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加收0.5%。2、侵犯姓名權、所有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案件,每件繳納100元至500元費用。損害賠償時,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加收1%;超過10萬元的部分,加收0.5%。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需繳納50元至100元的費用。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金額的,每案繳納500元至1000元;涉及爭議金額、價值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收費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以下標準繳納: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繳納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繳納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且異議不成立的,每案繳納50元至100元。
2.申請費繳納標準
(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調解書,已經生效的債務票據經公證機關依法強制執行的,以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裁決及外國仲裁機構裁決,按照以下標準繳納:1、無執行金額或價款的,每項繳納50元至500元。2、成交金額或成交價格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加收50元;超過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5%的稅率繳納;超過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繳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0.1%繳納。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財產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繳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繳納30元每件;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加收0.5%。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繳納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需繳納財產案件受理標準1/3的費用。
(四)依法申請公示、提醒的,每項申請需繳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需繳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按破產財產總額計算,財產案件受理費減半,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3、不需要繳納案件受理費與免除訴訟費的情況不同。有些案件不需要當事人申請,法律也明確規定不收取訴訟費。主要包括:
(一)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決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或者駁回上訴的;
(三)對不服、駁回起訴、管轄異議決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五)按照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但是,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審查后決定再審;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除外審查后重審。
來源:南大港普法